勞動法對試用期間的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時間 2021-06-27 18:17:36

1樓:匿名使用者

不低於正式工資的80%,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樓:找法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中熙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只是工作了十多天的話,那就沒有雙倍的工資,只是按照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工資。

你可以先問下單位的財務,計算你的試用期工資的標準。然後和自己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比較下,如果單位給你的工資計算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是違法。當然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也是違法的,但是估計單位的財務不會透露其他人的工資計算標準給你。

如果你計算出來工資的確少算了,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那裡會有法律援助的律師,可以提供諮詢和法律援助;或者保留工資單,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如果還有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打我簽名上的**,會有專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4樓:

試用期的工資問題相關法律規定?

5樓:逍遙

試用期工資由勞動合同法規定,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樓:公益四川人

我要如何抗訴!我19個月的工資沒拿到為了討工資被老闆叫人打了!雙重勞動關係!

後來勞動局承認了!裁定圓通速遞應我付工資19個月3千多點!我不服去法院!

到了法院法官收了我的!判下來一分都沒有了!我不服要這麼抗訴!

高階法院以我被打是不聽指揮為由判不於支付!請大家注意了!以後想不付勞動者的工資先去叫人打了就可以不付了!

因為勞動者被打的是不聽指揮的!可以不於支付!

7樓:莊夏侯蘭

試用期合同解除是怎樣的

8樓:今天wj心情不錯

單位應當是按照你的實際工作天數,給你計算工資的,而且試用期的工資的話應當是不少於你們約定的試用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單位少發你工資的話,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索要應得工資。

具體參考一下發條: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樓:華律網

試用期是指包括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試用期的工資確定需要參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並且也需要注意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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