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婚姻繼承糾紛裁判規則有哪些

時間 2021-08-11 16:43:13

1樓:蔚紹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是這樣規定的:在2023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以前,如果沒有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可按事實婚姻處理,那麼,在一方死後另一方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在2023年2月1日以後,只有補辦了結婚證,在一方死亡時,另一方才有繼承權;如果沒有補辦結婚證,男女雙方只能算是同居關係,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以配偶的身份要求遺產繼承權,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援的,但若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據此可知,你能否繼承劉某遺產,關鍵不在你跟她共同生活了多長時間,而在於你與她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因為你們沒有登記結婚,所以你們之間只能算作同居關係,對劉某的遺產你就沒有繼承權。

歸根結底,結婚證那一張紙,的確是問題的關鍵。

需要說明的是,即使是同居關係,如果你屬於《繼承法》規定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屬於「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你也應得到一定數量的遺產。

再有什麼問題可以加我好友說說!!!

2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按照婚姻法及繼承法規定繼承

婚姻繼承糾紛裁判規則有哪些

3樓:商標註冊服務

婚姻繼承糾紛裁判規則依據我國《婚姻法》劃定,對於婚姻繼承財產有爭議的,應該按如下原則處理: 裁判規則一: 當事人以出產,經營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財產,該財產所得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以出產,經營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該財產的形式發生了變化,上述財產所有權及其天然增值仍回原財產所有人享有,例如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換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天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房錢收進屬於經營性收進,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出產,經營是指付出了主觀努力和較多勞動的行為,否則就是天然增值和孳息。

裁判規則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用度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均勻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詳細來說,就是上述一次性用度÷(人的均勻壽命70歲減往該軍人進伍時的春秋)x婚姻關係存續年限所得數額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案件中買斷工齡款可以參照上述劃定處理。

裁判規則三: 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智財權取得的收益,離婚時已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規則四: 被保險人死亡後,假如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有指定收益人的,由保險人向指定收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指定收益人為夫妻一方的,該保險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規則五: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部門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經由折抵後,有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補償給對方。

裁判規則六: 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的未成年子女名下,假如夫妻雙方購買房屋時的真是意思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治理;假如真是意思並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較相宜。

裁判規則七: 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轎車,珍貴物品,在產權未發生轉移時,贈與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86條行使任意撤銷權,但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以及經由公證的贈與除外;假如已經辦理產權轉移,受贈方對贈與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嚴峻侵害贈與方或其近支屬,不履行贈與合同商定的義務,贈與方可以依據合同法192條的劃定,行使法定撤銷權。

裁判規則八: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子女購買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後,由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假如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裁判規則九: 雙方當事人離婚時將共**產贈與子女,但沒有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一方反悔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房產條款,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應當判決駁歸其訴訟哀求。

一方堅持不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的,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其履**產變更登記手續。

裁判規則十: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與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假如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回產權登記一方,尚未回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門,按共同財產處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入行補償。

裁判規則十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前款劃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當事人假如由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規則十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入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假如房改房已經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可視作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入行分割;假如登記於夫或妻一方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婚姻繼承糾紛縱然十分複雜,但真的碰到了也是有所章法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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