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法第99條第三條的解釋還是不太懂

時間 2021-08-11 18:04:19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

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

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

者附期限。

【釋義】本條是關於法定抵銷的規定。

抵銷,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充抵債務的履行。

抵銷因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協議抵銷。法定抵銷,指法律規定抵銷的條件,具備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抵銷的效力。

法定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生的基礎在於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一般因兩個法律關係而發生,但也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基於多個法律關係而累計的對待債權債務。

比如,甲欠乙建設工程款200萬元,乙第一次向甲購貨欠款150萬元,第二次購貨欠50萬元。甲可以以乙兩次共欠其的200萬元貨款債權,抵銷其欠乙的200萬元工程款。

2.雙方債務均已到期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屆至時,才可以主張抵銷,否則,等於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犧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況下,未屆清償期債權可以視為到期債權,依法抵銷。

比如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3.

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種類相同,指合同標的物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錢,或者交付同樣的種類物。品質相同,指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等級無差別,比如都是一級天津大米。

債務種類品質不相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債務的標的物品質種類相同還表明,用以抵銷的債務應當是物而非行為,因為行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不具有可比性,很難使雙方債權在對等額內消滅。

當事人雙方互負到期債務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下列情況除外:

1.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抵銷。比如,民事訴訟法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不得將債務人的生活必需費用用以抵銷債務。

2.按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按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主要有:(1)必須履行的債務不得抵銷。

比如應當支付給下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銷工人欠企業的債務。(2)具有特定人身性質或者依賴特定技能完成的債務不得抵銷。比如根據教學合同,乙校的張老師應去甲校講授數學課一個月,而甲校的***也負有在乙校講授一個月數學課的義務,講課報酬相同。

雖然是同種類債務,時間、報酬都相同,但由於張、李二人的講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雙方的講課債務不能抵銷。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必須以意思表示為之,該意思表示以通知對方時發生效力,對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通知到達其法定**人時發生效力。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附條件的抵銷只有在條件成就時才能實行,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銷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不能實現。

抵銷附條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銷不確定,不符合設立抵銷制度的目的,並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在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互為相等的情況下,抵銷產生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後果,但如果債務的數額大於抵銷額,抵銷不能消滅合同關係,而只是在抵銷範圍內減少債權。比如,甲公司尚未償還乙公司20萬元人民幣到期債務,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萬元貨款的債務也已屆清償期,雙方協商一致將債務互為抵銷,雙方的合同關係即歸於消滅。如果乙公司應償付甲公司50萬元人民幣貨款,那麼乙公司與甲公司的債權相互抵銷後,仍負有償還3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其與甲的購銷合同不能消滅。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 第九十九條 【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約定撤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99條第三條?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法定抵銷,抵銷通知到達對方即可生效。法定抵銷不可以附加條件或者期限,條件嚴格、不得協商/調整。

合同法解釋三第三條如何解讀 5

3樓:法律快車

第三條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無權處分者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這樣更有利於維護買受人利益,履行期限截止,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導致不能交付出賣標的物,轉移所有權的,買受人可依法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買受人此項權利必須建立在買賣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才符合法理)。

5樓:顏小灣

第三條的原文是: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這個條款主要是為了進一步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在該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對於無權處分的合同一直是適用《合同法》51條,即此種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之後取得處分權而使合同有效。

而該司法解釋生效以後,對於出賣人沒有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合同法律也認為是有效的,這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

解釋出臺之前,買受人只能選擇等待權利人是否追認該合同或者撤銷該合同,而像出賣人主張締約過失責任,這種責任只賠償基於信賴利益的損失。解釋出臺以後,法律賦予買受人更廣泛的權利救濟,既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可以承認合同的效力並且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該責任的救濟物件為買受人的履行利益,往往履行利益的損失大於信賴利益的損失。法律賦予買受人該選擇權,繼而更加充分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

6樓:匿名使用者

去問律師諮詢,滿意解釋

《合同法》解釋三中第三條如何解讀?

7樓:羅長江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無權處分者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這樣更有利於維護買受人利益,履行期限截止,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導致不能交付出賣標的物,轉移所有權的,買受人可依法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買受人此項權利必須建立在買賣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才符合法理)。

8樓:顏小灣

第三條的原文是: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這個條款主要是為了進一步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在該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對於無權處分的合同一直是適用《合同法》51條,即此種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之後取得處分權而使合同有效。

而該司法解釋生效以後,對於出賣人沒有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合同法律也認為是有效的,這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

解釋出臺之前,買受人只能選擇等待權利人是否追認該合同或者撤銷該合同,而像出賣人主張締約過失責任,這種責任只賠償基於信賴利益的損失。解釋出臺以後,法律賦予買受人更廣泛的權利救濟,既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可以承認合同的效力並且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該責任的救濟物件為買受人的履行利益,往往履行利益的損失大於信賴利益的損失。法律賦予買受人該選擇權,繼而更加充分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51條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是不是衝突

9樓:戚廣利

合同法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最高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兩者解析:不矛盾。在買賣合同中,出讓方(無處分權的人)在締約時未取得處分權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只要其隨後取得標的物的處分權,合同即為有效,買受人不得以出讓方(無處分權的人)在締約時未取得處分權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出讓人因未取得處分權而導致標的物無法專一的,買賣合同的目的既無法實現。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另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所以,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出現了合同法規定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則買受人可以行使該權利要求賠償並解除合同。

如何理解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

10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確立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不應其無處分權而無效的裁判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合同法解釋三第三條如何解讀,合同法解釋三第三條如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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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第48條,第49條,第68條,第69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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