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快車
第三條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無權處分者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這樣更有利於維護買受人利益,履行期限截止,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導致不能交付出賣標的物,轉移所有權的,買受人可依法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買受人此項權利必須建立在買賣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才符合法理)。
3樓:顏小灣
第三條的原文是: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這個條款主要是為了進一步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在該司法解發布臺之前,對於無權處分的合同一直是適用《合同法》51條,即此種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之後取得處分權而使合同有效。
而該司法解釋生效以後,對於出賣人沒有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合同法律也認為是有效的,這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
解發布臺之前,買受人只能選擇等待權利人是否追認該合同或者撤銷該合同,而像出賣人主張締約過失責任,這種責任只賠償基於信賴利益的損失。解發布臺以後,法律賦予買受人更廣泛的權利救濟,既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可以承認合同的效力並且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該責任的救濟物件為買受人的履行利益,往往履行利益的損失大於信賴利益的損失。法律賦予買受人該選擇權,繼而更加充分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
4樓:匿名使用者
去問律師諮詢,滿意解釋
《合同法》解釋三中第三條如何解讀?
5樓:羅長江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無權處分者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這樣更有利於維護買受人利益,履行期限截止,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導致不能交付出賣標的物,轉移所有權的,買受人可依法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買受人此項權利必須建立在買賣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才符合法理)。
6樓:顏小灣
第三條的原文是: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這個條款主要是為了進一步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在該司法解發布臺之前,對於無權處分的合同一直是適用《合同法》51條,即此種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之後取得處分權而使合同有效。
而該司法解釋生效以後,對於出賣人沒有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合同法律也認為是有效的,這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
解發布臺之前,買受人只能選擇等待權利人是否追認該合同或者撤銷該合同,而像出賣人主張締約過失責任,這種責任只賠償基於信賴利益的損失。解發布臺以後,法律賦予買受人更廣泛的權利救濟,既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可以承認合同的效力並且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該責任的救濟物件為買受人的履行利益,往往履行利益的損失大於信賴利益的損失。法律賦予買受人該選擇權,繼而更加充分的保障買受人的利益。
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和 合同法51條怎麼區分啊..
7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規定的意思是: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但是(即使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變動的效果效力未定(所有權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取得處分權的,所有權發生移轉;否則,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但善意取得除外。
這是對《合同法》第51條規則的修改。是《物權法》第15條規定的區分原則的延伸與擴充套件。
8樓:匿名使用者
解釋第三條其實是創設了乙個規則,無處分權人或者沒有所有權人訂立的合同依據《合同法》規定,並不是當然無效的合同,而是一種效力待定合同。一旦所有權人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了所有權,那麼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狀態。由於是否存在權利人追認或者是否存在處分人取得處分權是一種不確定狀態,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如果給予確認無效,其實就會否認了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權利,這樣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本條解釋第二款,則其實是在事實上形成了處分人的處分行為不能得到追認也不會取得處分權,該情形下應當由處分人對取得人承擔違約責任。解釋創設的這個規則就是形式上認可這個合同的效力。維護未來的交易安全,這是符合《合同法》的大原則的。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該條規定是確立的合同有效的時間節點,但是該條規定不能當然的推導出不能追認或者沒有取得處分權就是無效合同。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
根據《合同法》總則,合同的無效必須是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才導致無效,因此如果依據51條推導出無效的結論,必然違反《合同法》總則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因此解釋第三條尊重了《合同法》總則規定的同時,又尊重了效力待定的法學理論。
兩個條文是相符相稱的,應該說解釋條文三是對合同法51條的乙個完善和妥善。
9樓:都律師講案件
一般適用新法的規定的。
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和合同法51條怎麼區分
10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看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11樓:四川有度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1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確立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不應其無處分權而無效的裁判規則。而合同法51條是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如何理解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
1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確立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不應其無處分權而無效的裁判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3樓:baby聰慧敏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條結論是,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有效,受讓人善意取得,真正所有權人只能追究賣方的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你是指這條麼 ?
意思是 適用案件審理時的法律 ,認定合同效力
《合同法》解釋三中第三條如何解讀
羅長江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關於合同法第99條第三條的解釋還是不太懂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 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 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 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 者附期限。釋義 本條是關於法定抵銷的規定。抵銷,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各以...
在同一平面內,如果兩直線都與第三條直線垂直,那麼這兩條直線什
墨汁諾 平行。此題考查了平行線的判定 根據在同一平面內,兩條直線都與同一條直線垂直,則這兩直線平行作答。在同一平面內,l 1 l 2 l 2 l 3 l 1 l 3 即l 1 與l 3 的位置關係是平行 直線是幾何學基本概念,是點在空間內沿相同或相反方向運動的軌跡。或者定義為 曲率最小的曲線 以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