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勞動仲裁的法定期限的計算: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而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則比較特殊,之前勞動仲裁的時效為60天,短短的60天較難讓勞動者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使得眾多勞動者因延誤了訴訟時效導致失去勝訴的權利。但從2023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正式實施起,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則延長為一年。
在我國實行的勞動仲裁前置程式,對於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樓:存在
從受理之日開始計算。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都是因為大量案件同時擁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造成的,按照規定,應當在受理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0日內做出裁決,但是延期不必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現在的現實情況是不可能在60天內結案,所以各地法院已經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達成協議,只要是排期的原因造成延誤,法院不得受理。
勞動仲裁時效勞動法規定為60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又規定為1年?
4樓:匿名使用者
1、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1年為準;
2、從2023年5月舊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勞動仲裁的申請時效,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此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仲裁的申訴時效是60天。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
3、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樓:匿名使用者
後法優於前法 。這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7條規定為1年是指:
「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你從2023年1月5日,被單位無故解聘起,一年內提出都是有效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是**管小法,後法管前法,你的這事兒,應該以仲裁法的一年時效為依據,所以不要擔心時效的問題,至於你的情況,我估計你是去了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沒有裁決權,只有調解權,所以人家說要給你找單位調解下,不行再申請仲裁。我的建議是,你可以再等下,不行就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因為仲裁委員會也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下裁決,當然這個裁決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下達十五日內雙方均不到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就發生效力,如對方既不履行裁決也不上訴,到時你可以到同級人民法院以裁決書為依據提請強制執行。
7樓:穎徒
高院司法解釋好像就對60天的有解釋···
8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規定,是一年的訴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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