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善意取得制度中合同的效力 來高手

時間 2021-08-30 10:39:56

1樓:水墨緣緣

原來的善意取得只針對動產,以交付產生公信力,不動產,以登記為公信力的發生,一般不發生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1)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無權處分人對處分的財產不具有處分的權利。

(2)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合法流通的物。贓物等國家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不在善意取得的範圍之內。

(3)必須是有償取得。如,贈與不屬於此限。

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後,無權處分人和善意第三人簽定的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是和不當得利是相對應的,有善意取得之後,無權處分人就產生不當得利。財產所有人可以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物權法的出臺,規定了不動產 以及權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基於有效的合同產生善意取得,這樣更嚴謹地保護了財產所有人的利益。而事實取得容易讓第三人的利益和財產所有人的利益發生混淆。所以,我們遵循基於有效合同的善意取得。

2樓:匿名使用者

1、是有效合同(按合同法是效力待定,按物權法是有效合同);

2、按照原來的理論,善意取得不適用於不動產,物權法規定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可以存在不動產的善意取得。

3、既存在事實取得也存在合同取得。

3樓:愛動漫0遊戲機

(1)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無權處分人對處分的財產不具有處分的權利。

(2)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合法流通的物。贓物等國家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不在善意取得的範圍之內。

(3)必須是有償取得。如,贈與不屬於此限。

4樓:喬強律師

物權有幾大原則:物權法定、物權公示、一物一權以及區分原則。你所問的問題正好屬於區分原則所涉及的問題。

舉例說明:

a有一本書,分別與b、c兩人簽訂該書的買賣合同,正常情況下兩份合同都有效,但該書在交付之前,所有權(物權的一種)仍屬於a。

如果a該書交給b,則b因a的有因交付(因就是a與b的合同)而取得該書的所有權,c已經不可能取得書的所有權,但c與a之間的合同同樣有效。

簡言之,區分原則就是:物權的轉移與合同的效力不具有直接對應關係。

再回到樓主的問題,有效合同不因為無法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無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也不因善意取得而變得當然有效,仍然是效力待定,可以根據當事人後來的行為變得無效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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