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那你吶女士
星期六加班算入三十六小時。加班工資的計算:1.
延長時間的,按原工資的150%以上支付 2.休息日加班,按原工資的200%以上支付 3.法定假日加班的,按原工資的300%以上支付。
加班時間包括週六週日的,具體計算還要看你們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工作時間。周
六、週日安排上班是合法的,但是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的部分就算加班,每月總加班小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樓:高考指導鴨梨老師
加班時間包括週六週日的,具體計算還要看你們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工作時間。周
六、週日安排上班是合法的,但是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的部分就算加班,每月總加班小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法律依據如下: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以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星期六加班算入三十六小時。
加班工資的計算:1.延長時間的,按原工資的150%以上支付 2.休息日加班,按原工資的200%以上支付 3.法定假日加班的,按原工資的300%以上支付。
4樓:家和美
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違反勞動43條嗎?
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乙個月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幾小時?
5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乙個月工作時間不能超過176個小時,超過176個小時的,都應當算作加班,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的支付其加班費。
新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新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拓展資料
法定工作時間根據《勞動法》相關條例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6樓:曼珠幽舞
勞動合同法最主要說的是關於勞動合同的具體要求,並沒有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還需要看勞動法和相關解釋裡規定的。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於公會虞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7樓:糊塗的盒子精
一天上十四五個小時怎麼辦呢,還沒有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勞動合同法規定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為40個小時,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給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工作時間作出說明,但是勞動法中有相關說明。因為每月天數不同,因此不能確定工作最多準確時間。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加班超過36小時公司受到什麼樣的處罰,為什麼沒有這方面的具體法規!!
11樓:百家百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12樓:人人哦哦哦課
只有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但沒有超過後如何處罰用人單位的規定。所以,超過的時間,你有權拒絕加班。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月工資、日工資、小時工資、加班工資均可根據以下規定計算: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根據《勞動法》加班超過36小時/月,可以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進行經濟補償嗎?麻煩有專業律師給予解
13樓:熱巴老師
不可以!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不是勞動者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的法定理由。
但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和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可以拒絕。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附:《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14樓:求學蟲兒
以公司超時加班(超過去36小時/月)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會支援,除非能證明公司強迫加班,或者公司沒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加班超過36小時/月,可以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進行經濟補償嗎?
15樓:熱巴老師
不可以!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不是勞動者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的法定理由。
但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和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可以拒絕。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附:《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合同法加班費是怎樣規定的,《勞動合同法》中是怎樣規定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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