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上班幾年了,家裡有事請假五天,後來事情沒處理完沒回來上班,結果被老闆給開除

時間 2021-10-15 00:17:27

1樓:無刺仙人掌

你家裡有事請假幾天,本來是正常的。沒處理完你應該及時通知老闆,說清楚你目前的狀況。如果你不打招呼,也不續假,按曠工處理。

家有家規,廠有廠規,若你曠工的天數超過當初簽訂合同時規定曠工的天數,那人家開除你也沒錯。你若不服可申請勞動仲裁。

2樓:米蟲換成

你說你工作幾年了,你沒回來?那你沒處理完的時候,為什麼沒有跟老闆講一下呢?如果你沒有跟老闆講,一般情況下,老闆會預設為你是要自理的也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這個人的工作不是特別的重要,可有可無的,他就會給你開除的

3樓:

不管你在哪個公司上班幾年,只要是公司有規定的條約都應該遵守,你請了五天假,沒按規定時間回來上班,公司有權利開除您

4樓:非藝術家

可以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去勞動監察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必要時可以請律師協助獲得相應的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太難了,人生就是這樣,你要強大,你要自信,無論遇到什麼挫折都要挺起來,人生路就是平平淡淡。哪有那麼多美好的。學會坦然面對。

6樓:昌疏慧

如果你辦理了請假手續的話,他是不能夠開除你的。如果他們違法的話,你可以去找當地的勞動部門,為自己維權。

7樓:王元頁

連續曠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可以開除,合法的關鍵看解僱理由

事假要通知單位,而且即使請假,單位也可以有期限限制,超過期限也可以解僱

單位如果解僱違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

8樓:祕密基地

這個只能說明老闆早就想開你了,正好這次你沒有續假給了老闆機會,老闆按照正當法律規定開除了你!

9樓:金牛行空

因為你沒有續假,按照曠工來計算,曠工三天被開除。

10樓:厚代藍

沒回來上班要繼續請假呀,廠規你都不尊守,你還能做好什麼呢,做人做事都要有始有終,這樣老闆才會欣賞你

11樓:2019的自己

你在一個公司上班幾年了,家裡有事請假五天,後來事情沒處理完沒回來上班,結果被老闆給開除了,這件事情從兩方面來分析,第一,從員工的角度講,家裡有事請假5天在所難免的,五天假到期了,因為事情沒處理完沒回來上班,你又和老闆續假了嗎?如果續假了,已經是經過老闆同意批准的了,那你不回來上班可以,如果你沒經過老闆同意,私自延長假期,那老闆開除你是天經地義的事。另一方面 :

從老闆的角度講,誰家都有點事情,員工家裡有事要理解,如果需要幫助儘量去幫助,員工請假要批准,但是如果員工假期已到,還沒回來上班,要得到員工續假,您批准同意後才可以保留員工的工作,如果員工假期已到,還沒回來上班 ,沒有和你續假,你開除他是正常。

12樓:睢懷

老闆對你不夠好,離開就最好的

家裡有點事因為請假老闆開除了我 我還想回去上班咋辦呢?

13樓:濤聲海韻

因為家裡有事請假被解除勞動合同,離職是否還能進去,要看單位和本人情況。

根據正常手續,當事人離職,即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或封存,並辦妥交接手續後,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職,和新的員工是在同一起跑線,需要按照入職程式,即求職、面試、稽核、培訓、辦理入職手續等程式。

但是由於當事人是原來的員工,對於之前在單位的表現和情況,單位有一定的瞭解和記錄,所以再次選擇原單位,單位通常會了解當事人原來離職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現,個人技術和對單位的奉獻或者態度,以及為什麼要重新入職等等,通過認真的稽核和評估,從而確定是否再次接納當事人。而單位這樣做,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因此,當事人離職後,如果要回原單位入職,首先要確認自己的求職條件和目的,將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態度、內心想法等等,坦誠地與單位招聘的負責人進行溝通,必要時可以提供更多的資料,如情況說明、資格證書、未來工作思路或者計劃,以增加重新入職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為自動離職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在單位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甚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被開除或勸退的,再次入職的成功率一般不大,這種情況,當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慮是否繼續求職。本人作為曾經負責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員,在與同行的交流中,通常這種情況,絕大多數的單位很難接受這種返聘的員工。

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選擇單位,單位也選擇勞動者,彼此是雙向選擇,也是平等的。

我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了勞動合同法,並於2023年進行了修正,該法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因此,作為勞動者,首先應該多瞭解該法律,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履行自己的應有義務。

相關參考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4樓:風中小白雲

再找別的單位唄,又不能只有這個單位上班,請個假都開人,以後怎麼辦?

15樓:

我請假回家了,但是回公司被老闆開除了怎麼辦啊

我因為家裡有事,請假15天,老闆也答應了,後來才過了6天。老闆就打**叫我上班,我說我沒辦法來上班 5

16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去公司問他要啊,好好跟他說,他要是不給就沒辦法了,是你要辭職的

17樓:平平穩穩

問老闆要呀!如果老闆就找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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