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協議在法律上是什麼性質

時間 2021-10-23 07:29:54

1樓:君同法律**諮詢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民事法律關係,所以簽訂的實習協議原則上是屬於合同,而不是勞動關係。

《勞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2.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的特徵

(1)勞動關係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係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係。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

(2)勞動關係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勞動法所涉及的範圍只限於勞動過程之中,不應包括未形成勞動關係之前的就業過程。

但是,由於我國是乙個勞動力資源大國,就業問題成為乙個社會問題在今後相當長的乙個時期內,都關係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同時就業與勞動關係又有特別緊密的聯絡。因此,我國的《勞動法》將就業納入自己的調整範圍,是出於我國實際的考慮,不能因此將就業也歸於勞動關係的範疇。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勞動關係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不能稱之為勞動關係。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乙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任何勞動者都不能與二個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任何二個用人單位也不得同時與乙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至於現實社會中存在的靈活就業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時工等,他們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筆者認為靈活就業者在本質上並沒有違背勞動關係排他性,因為靈活就業者在工作時間上是相互錯開的,依然符合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乙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規範,只不過這「同一時間」更為靈活、更為具體而已。

(4)勞動關係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歸屬於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組織指揮下,為了最終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勞動的。

相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提供有利條件和物質保障,並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一般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至於「實習協議」,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構成乙個合同的,是成立並發生效力的;「協議」沒有明確約定賠償數額,只能按照實際上損失賠償,一般根據學生違約而造成的公司實際損失來算,謝謝~~~~

3樓:簡簡單單

實習協議在法律上面,就是一般性質的合同。

實習:顧名思義,在實踐中學習。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之後,或者說當學習告一段落的時候,我們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學需要或應當如何應用在實踐中。

因為任何知識源於實踐,歸於實踐,所以要付諸實踐來檢驗所學。實習一般包括大學裡的學生的精工實習和公司裡安排員工實習。

公司如果和已畢業學生簽訂在校學生實習協議是否違法?屬於什麼性質?是否屬於勞動合同

4樓:蒼洱白子

如果學生畢業,那麼公司必須與勞動者簽合同,而不是實習協議,不然,學生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5樓:這裡有狼

實習期間不能籤勞動合同,只能籤實習合同,實習期間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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