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是否有新的司法解釋,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2023年有新的規定嗎

時間 2021-10-25 10:42:20

1樓:匿名使用者

職務侵佔罪最新的司法解釋涉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數額。其中“數額較大”的起點金額為六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金額為一百萬元。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或者**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挪用**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第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罪、**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2樓:馬邊綠茶

職務侵佔罪最新的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4月18日起施行)。職務侵佔罪最新的司法解釋涉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數額。其中“數額較大”的起點金額為六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金額為一百萬元。

相關《刑法》條款及司法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或者**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挪用**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 **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罪、**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關於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1999.6.25 法釋[1999]12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6、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於職務侵佔案件管轄權問題的批覆》

10、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新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

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2023年有新的規定嗎

4樓:刑事辯護律師胡俊

數額認定有新的規定,現行最新司法解釋關於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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