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月合同簽訂了,過後現在月了。公司也沒有給我們簽訂合同,各種理由一直拖著。現在要辭退

時間 2022-01-05 22:23:47

1樓:韓飛律師

算!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大家都可以找我,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每工作一年需要支付你乙個月的本人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

六、四十七條;

2、不符合崗位要求等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除支付以上經濟補償金外,沒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還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

3、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或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支付雙倍工資。

縱橫法律網 路光亮律師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該試用合同無效。

2、試用合同到期後至今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進入公司工作滿乙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最多不超過11個月。

3、由於是事實勞動關係,公司可以隨時解除,但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一年乙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半個月工資)。

4、有權要求公司補繳欠繳的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說工作3個月是試用期,可是3個月過後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仍然在工作,可以告公司嗎?怎麼告?

4樓:劃破天空的貓

可以去告公司,你直接去法院起訴公司即可,你也可以去勞動局提起勞動仲裁。

員工在進入公司工作乙個月之內企業就得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法律規定了試用期的時間,試用期並非企業想多長就多長。工作三個月而不與員工簽訂合同顯然是違法的,法院起訴能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樓:微風

公司說工作3個月是試用期,可是3個月過後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仍然在工作,屬於公司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簽勞動合同,如果入職開始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以此離職的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並補繳社保。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樓:武漢黃威律師

1、用人的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2個月的雙倍工資,並要求簽訂勞動合同。

本律師特別提醒,任何法律問題都有其特殊性和複雜性,況且有些事實真相在以非專業的目光審視後所作的描述,不一定符合其原始法律狀態。因此,在看不到原始材料,聽不到您對你諮詢的事件的詳細敘述的情況下,本律師僅僅是根據您的簡單描述,依據法律法規作出諮詢意見,該意見僅僅作為您分析的參考,而不能、也不應當直接作為您處理法律事務指導法律訴訟的準則。

如果我的答案對您有所幫助,請採納為最佳答案,謝謝!

7樓:深圳劉勇律師

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如果你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入職時間、工資水平,那就恭喜你啦。

8樓:麥在他鄉

按照規定入公司乙個月之內就必須簽定勞動合同了,試用期也包括在內了,如果你已經簽定了一年的合同期的話,那麼你告什麼啊?如果沒簽定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到跟公司協商盡快簽定勞動合同,如果不簽的話,你可以去當地勞動局告他,要求支付兩個月未簽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過需要時間和精力,自己看著辦

9樓:匿名使用者

最煩這樣的單位了。這個明顯是違法的,因為不管是不是試用期,一進廠就要簽訂勞務合同。你想不管是不是試用期,你都已經在廠裡上班了,這就已經有勞動事實的存在。

你可以先到勞動部門備案,再跟廠裡的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勞動部門出面,廠裡是要對你進行賠償的,具體的賠償數額可以按照勞動法進行!

10樓:中公高科養護

可以告,試用期也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一直沒有簽訂,就可以視同簽訂。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在中國沒辦法 忍了吧! 兄弟!公司和勞動局一般有點小關係的!

除非當地 的勞動局特別負責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好,不用告的,因為不存在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如果是只簽訂了試用期的合同顯然是不合法的~

如果公司不好,你直接拿著勞動合同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好了,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非法的,你們公司已經違法了啊~

告公司很浪費時間的,還不如直接舉報他們來的快~

13樓:開大奔

別急這個事,三個月你對公司也應該很了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啊,穩住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入職第乙個月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試用合同,轉正後是轉正合同。現在你的情況是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公司已經違反勞動法了,如果你要申訴,可以到勞動局去告,由於你沒有勞動合同,你可以像勞動局提供能證明你在改公司就職的證據,比如員工卡,工資條,考勤積累等。手打,給分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告的 去勞動仲裁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打**諮詢:就打114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試用期乙個月和三個月的區別和作用

1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8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勞資問題解決專家梁偉權老師認為:第一,站在員工層面上考慮一年一簽,當然是對員工最好的,因為一年只可以約定乙個月的試用期,那麼試用期越短,員工的被錄用的機率就更高,因為時間短企業無法全面的進行考核。而且一年一簽,到了第乙份合同到期續簽第二份合同,到了第二份合同到期,企業就沒有權利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項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合同,就要簽無固定合同。

第二,站在企業的角度,一年一簽是存在比較大風險的,合同期限短約定的試用期也隨之縮短,同時當跟員工簽訂第二份合同後,企業就沒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一旦涉及到解除勞動關係這塊所要承擔的賠償成本是比較高的。同時如公司想公司的員工比較穩定,最好採取訂立期限長一點的勞動合同,如第乙份合同簽訂三年,第二份合同就簽訂五年。

所以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從長遠的角度出發,是三年的合同比較適合。

19樓:

籤一年合同和三年合同,對於公司的人力成本和招聘成本還有員工穩定性意義不一樣。

如果是需要長期穩定的員工,公司一般採取三年合同制,籤兩年合同的一般是私營小企。籤一年的,對公司的穩定性和員工的穩定性都不高,一般是流動性崗位。

不過這個也和公司的物力財力有關。各不相同。

20樓:夢生大師

很多東西不是由勞動者來確定的,是由公司來確定的,如果一年一年前,公司要解雇你,也容易呀。所以都是相對的呀。勞動合同,籤的時間長短都有各自的好處。

我們公司試用期是三個月,但是沒有簽訂任何合同,說轉正之後才籤……

21樓:哈哈親愛的

一般而言,公司有權利確定員工的試用期的,但是,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並且試用期,和本身的合同的長度有關,如有不滿,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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