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恆達名錶服務中心
現在這個問題存在分歧,有的認為現在籤的跟明年籤的是一樣的,有的認為現在籤勞動合同的單位是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產生分歧的關鍵在於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法實施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雇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等方面做出了嚴格的限制,這對用人單位用工成本有一定的上公升。
所以一些不守信的企業企圖通過提前籤勞動合同,利用過渡期條款繼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有的學者認為這些規定和新法衝突而自動失效。所以在實施細則或司法解發布來之間,這個還會存在爭議。
所以,我們認為保險的做法是到明年再籤。
當然你們單位跟你籤書面合同還有乙個可能是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已經建立勞動關係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應當自該法生效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從第二個月開始就要雙倍支付工資。而如果不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以上的,那麼就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他們可能是為了避免這個不利後果。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胡律師
2樓:
這麼說吧 你現在籤的 以後新合同法出台 也是適用的
3樓:
新勞動法是從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
但是勞動合同是服從勞動法的要求的。
08年後還是以勞動法為準。
你現在簽訂的合同格式應該已經是新樣式了!
什麼時候籤都一樣。
以前公司可以不合員工籤,以後必須簽訂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1、按勞動合同法本身的規定,在實施前簽訂的合同繼續履行,也就是說只要合同簽訂於實施前,其條款並不因新法實施而無效——比如新法除特定情況外不允許約定違約金,但現行法律並未禁止。
2、但不能有明顯的規避勞動合同法的約定,比如對違法賠償金額、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條件等。勞動部門正摩拳擦掌地等著打出頭鳥呢,哈哈。
5樓:匿名使用者
管你什麼時候籤,勞動合同是沒有時間問題的,他是根據勞動法來走的,就是說你現在簽了合同,等到勞動法新的出台了,你的合同就跟新勞動法走,沒有必要考慮時間,主要的是看下你公司個你們籤的是不是勞動局發的那個合同,這個才是關鍵!!!!!
6樓:
問題補充:也就是說我在2023年1月1日之前,之後籤都沒什麼區別了?!
我回答這個問題:是的。
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應當子啊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乙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樓:位壘
簽訂合同受合同約束,如果你提前解除合同,錢要不回來了
勞動風險抵押金,是指用人單位出於保護本企業勞動用工良好秩序和促使勞動者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之目的,而要求勞動者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按一定比例在應發工資中先期扣留),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後的一定期限內歸還勞動者的一項薪酬制度設計,其顯著特點是勞動合同履行的現金擔保,外部表現是勞動者的工資減少或延期獲得。
2023年原勞動部、國家經貿委《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勞辦發[1995]150號)一文中指出:用人單位不能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實行內部經營承包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實行公司製企業的董事會成員除外),因為作為勞動者只要完成正常工作,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支付勞動報酬。該文進一步指出,用人單位扣發一定比例工資來充當風險抵押金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中對工資支付的規定,這種做法不僅屬於剋扣職工工資的行為,而且也是變相收取風險抵押金行為。
但本單位根據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意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於國家禁止的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的範圍。
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減發工資,指的是國家尊重勞動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即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充分協商一致,沒有脅迫或變相脅迫及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勞動者自願以所扣發工資入股或設立風險抵押金的方式成為企業職工,並且以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確立的,國家應當允許。這實際上是對(勞辦發[1995]150號)檔案的相似內容的再次確認。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覆函,只要是在你完全自願的基礎上,並以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確立,具有合法效力,用人單位不承擔剋扣或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
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覆函
通知吉林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吉勞函字〔1995〕2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為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4〕256號)對制止國有、集體、外商投資和私營企業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向職工收取抵押金(品)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同樣,對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
至於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上述規定調整範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係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實行內部經營承包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實行公司製企業的董事會成員除外)。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第一,你沒有違約,怎麼可以算是違約責任?3600也算是一部n80啦!
第二,之所以說它是違法的,是因為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而你的老闆說每個月扣一百,實際上是一種變相收取保證金的做法,違反了該條規定。你可以申請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所以,我的建議是,只要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也沒有約定該費用的性質,你可以去簽定這個合同,到時候你想走了,如果他依據這條來扣錢,你就去舉報,基本能夠得到解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違約,但是損失很小。
11樓:一天亦天
不管你是不是自願籤的,肯定既成事實的你已經簽了.所以抵押金估計是很難拿回的.
12樓:王世龍律師
你如果工作不滿三年,就離開該公司,這寫被扣的工資能否要回來,決定於你離開的原因.如果是你違反勞動法或單位工作制度被解雇,估計就要不會來了.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在某些條件下你有權辭職,那麼這種條件下,您可以要回.不過凡事都沒有絕對的.這取決與實際中的具體原因,如果讓你離開的原因違背勞動法的強制規定,那麼這樣的約定也可以視為無效約定.
關於不簽訂勞動合同
13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員工權利的一種形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應該注意一些問題,比如意思明確不含糊,平等自願,遵守勞動法法律法規等。同時也要了解如何杜絕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如何維權
首先,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這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一)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三)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四)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員工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五)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裡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六)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七)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將依法支付雙倍的工資; 公司未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補繳; 公司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樓:煙台市向日葵智財權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
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15樓:李旻律師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關於簽訂以完成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問題
16樓:韓飛律師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定義及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這種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通常無法預計到該項工作結束的具體時間,因此在實踐中該項目的開工之日,就為合同開始之時,此專案的結束之日,就是勞動合同的終止之日。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型別及適用情形:
一般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下:
a、單項工作(如具體開發某項技術等);
b、可按專案承包的工作(如某個房子的裝修等);
c、因需臨時用工的工作(如臨時雇傭工人**空調等);
d、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共同特點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標。以此可知,該種勞動合同的使用有很大的侷限性,不是可以任意使用的,只有在任務明確或者季節性強、臨時性的情況下,才適用於簽署這種勞動合同。如果企業在不適合簽署這種勞動的時候簽署了這種勞動合同,一旦損害到勞動者的權益,企業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三、關於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勞動時間及加班費問題:
沈律師認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實質上屬於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享有固定期限勞動者一樣的休息休假權,如果存在加班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加班費支付辦法支付加班費。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辦理社保:
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勞動者中年老、患病、生育、傷殘、失業時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服務的制度。社會保險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執行法律法規有關社會保險的各項規定。一句話----只要雙方是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購買保險。
即使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形式轉化問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工形式,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一旦符合滿1年不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則可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與其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
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情況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照該條款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情況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關於不簽訂勞動合同
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員工權利的一種形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應該注意一些問題,比如意思明確不含糊,平等自願,遵守勞動法法律法規等。同時也要了解如何杜絕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不籤勞動合同如何維權 首先,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這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您好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 只有在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如對公司有異議,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最好是提前乙個月通知申請辭職哦朋友,排除勞動者合法權益和與勞動合同法相牴觸的的條款等同無效!因為您說你們公司效益差,有個問題問問您,單位有沒有...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n已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天傑地靈青島人 1 你在公司做了將近一年,卻始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