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臧妤粟貞怡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第十四條關於如何認定工傷的規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由此可見,職工工傷的認定還是要有符合一定條件並經過申請的。
3、根據保險合同的一般性質,受害方既可以選擇向加害方要求賠償,也可以選擇向保險方即單位申請保險賠償金。而一旦選定,就視為放棄另一項請求賠償權利。因為乙個人不能從他的損害中獲得雙份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醫療費用之外的部分。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為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在獲得第三人按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獲得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附:《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3樓:廣州市王律師
一、是否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規定,如果可以要求賠償,只能要求傷殘賠償金,其餘的醫藥費、護理費等不會給兩賠償。
二、工作保險沒有賠償的醫藥費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三、沒有30日的規定。
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可以兼得嗎
4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因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人身傷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兼得。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的,在獲得第三人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5樓:七台河李陽平
可以兼得,並行賠償,但不重複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賠償乙個,,,,
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能否兼得?
7樓:手機使用者
列印文章傳送給好友分享按鈕[提要] 我是某物流公司員工,公司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律師觀點: 就你所述,存在兩種法律關係:
一是你與物流公司的工傷賠償法律關係;二是你與陳某之間的侵權賠償責任關係。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勞動者所受損害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外,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李先生諮詢:
我是某物流公司員工,公司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幾個月前,我在送貨途中被違反交通規則駕車的個體戶陳某撞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某負全部責任。我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之後又找到陳某要求他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陳某認為,我已經享受了工傷保險賠償了,不能再向他追償。在商討無果後,我準備向法院起訴。請問:
我的主張有道理嗎?能得到法院支援嗎?律師觀點:
就你所述,存在兩種法律關係:一是你與物流公司的工傷賠償法律關係;二是你與陳某之間的侵權賠償責任關係。對於工傷的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見,你符合該條規定,屬於工傷是沒有疑問的。關於你與陳某之間的侵權賠償責任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勞動者所受損害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外,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工傷和侵權兩種法律關係互相獨立,互不排斥,你可以同時獲得工傷和侵權賠償。陳某對你的賠償責任不會因為你已經享受了工傷保險賠償而減輕或消失。所以,你的主張於法有據,完全可以起訴要求陳某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人:王崇利(高階律師)
8樓:湯安吉
這要看具體情況的,如果是交通事故非本人為主要責任的才視為工傷情形,這樣有些專案就可以雙重賠償了。
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兼得嗎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不可以兼得。工傷事故對應的是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將工傷保險待遇稱為賠償,而民事侵權對應的是民事賠償牽扯的專案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
工傷保險待遇是乙個待遇問題而不是賠償問題,不能適用補差的方法解決。
10樓:符惜鐘紫南
比如人身損害賠償中獲得了誤工費,那麼工傷中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但是向工傷中的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還是可以獲得的,可加如下qq詳談
11樓:會飛的黃魚幹
大部分賠償專案是可以的。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和工傷死亡賠償可否兼得
12樓:法律達人
在一起死亡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是構成工傷的情況,那麼該死者可以獲得哪些工傷賠償專案及其內容如何呢?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39條的相關規定,對於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從工傷保險**中獲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為:
(一)喪葬補助金:
物件為:死亡職工的近親屬;
原則為:固定期限工資;
標準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6個月計算。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物件為: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原則為: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
標準為:配偶為每月該死亡職工工資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該死亡職工工資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配偶和其他親屬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高於該死亡職工生前的標準工資。
另: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物件為:死亡職工的近親屬
原則為:以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準
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另:1、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標準待遇。
2、勞動能力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規定的待遇。
在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案件中,受害人家屬除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獲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外,還可以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一定賠償專案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賠償。如有更多疑問,可撥打法律免費諮詢**400-6659-593。
13樓:左思苗
不可!因第三方侵權導致的工傷,按照先民事後工傷**補差原則進行賠償。
工傷和人身傷害賠償的區別,工傷損害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
一般情況下,工傷賠償的費用會比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費用高點,此外,工傷一般分為四階段,確認勞動關係 工傷認定 傷殘鑑定 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進入訴訟 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直接進入訴訟。工傷案件賠償與一般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主要有以下區別 1 發生的基礎關係不同。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係,這裡的 勞動關係 是法...
關於工傷賠償,關於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
1.按你所述的情形,工傷已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完成,員工可以向企業主張,所有的工傷待遇包括你說的停工留薪期可以一併處理 2.對於 現在礦山說只能賠償4級殘,不能賠償6級殘 的說法建議諮詢一下當地的人社部門,如江蘇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應當對新傷評定傷殘等級,並按照新傷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再...
關於工傷致殘的賠償問題,關於工傷賠償的問題
一 關於認定工傷的政策依據問題。勞動部辦公廳於1996年2月13日發出的 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 勞辦發 1996 28號 指出 現在認定工傷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和全國總工會 勞動保險問題解答 等規定 我部1996年8月12日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