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朋友請進

時間 2022-01-17 01:35:13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七章 相鄰關係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人家沒有影響你的權利的話,那你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是值得斟酌的!

2樓:

這個問題,如果對方房子影響了你的採光,你房子的通風,向陽,排水之類的,其實很早之前的《民法通則》就有關於這方面的規定,這種就是法律上講的相鄰關係,你就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解決,如果沒有的話,你又何必呢?是吧,自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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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懂法律的請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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