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勞動法規定員工私自罷工會造成什麼後果

時間 2022-02-11 23:00:15

1樓:成都張伯樂律師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私自罷工會造成以下後果:

1、員工罷工不違反法律,不影響治安管理的,不算違法,有關部門不予處理,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發放任何經濟賠償,但是要結清之前的工資;

2、煽動其他員工停止工作的,或者破壞公司財務的,可能會被公安機關以破壞生產經營罪進行追究責任。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6、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普通員工停止工作,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發放任何經濟賠償,但是要結清之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姚式雲

首先中國沒有規定罷工權,因此不存在罷工這個概念。

第二,普通員工停止工作,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發放任何經濟賠償,但是要結清之前的工資。

第三,煽動其他員工停止工作的,或者破壞公司財務的,可能會被公安機關以破壞生產經營罪進行追究責任。這個發生概率不高,但是理論上存在這種可能性。

3樓:張珂律師

員工私自罷工,我國法律並沒有嚴格禁止,不允許工人進行罷工,而機關單位也不能因為工人罷工給企業帶來的損失而將工人罷工認定為是違法犯罪, 雙方應該如何和平的通過調解以及協商解決問題。

法律分析

員工單純的罷工行為,是不算違法的,只是單方面違反了勞動合約,是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可以拒付罷工期間的工資,期間可以讓公會與員工進行協調,處理罷工問題。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違反的勞動合同法導致的罷工,用人單位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罷工其實只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有的國家還會專門賦予罷工權,雖然我國沒有賦予勞動者罷工權,但也不處罰罷工行為,所以單純的罷工是不會受到行政處罰的,除非是打著罷工的名譽,進行非法遊行。

公司可以採取人性化的管理,首先與員工進行有效的溝通,積極聽取員工的訴求,對員工進行思想教育,使其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領導的管理進行認同和認可,畢竟作為乙個公司對員工進行體罰或者罰款都不是最主要的,主要的是採取教育為主,處罰為輔,讓員工與公司共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對員工罷工情形如何處理 5

4樓:小俊七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5樓:匿名使用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沒有提及罷工自由,在我國,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罷工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員工罷工,用人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理,具體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辦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這又關《勞動法》什麼事情啊?

《勞動法》只是為了保障職工利益才設立的,對罷工沒有什麼約束力的。

罷工的話,按照《廠紀廠規》來處罰,一般帶頭的、策劃的除名,起鬨的警告處分。

如果損壞物品或者影響正常工作的,打110報警,警察回來處理這類事情的。

7樓:**

那是你對他們不好。要不怎麼會集體罷工?

員工罷工,怎樣算違法?

8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單純的罷工行為,是不算違法的,只是單方面違反了勞動合約,是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可以拒付罷工期間的工資,期間可以讓公會與員工進行協調,處理罷工問題。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違反的勞動合同法導致的罷工,用人單位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樓:延安律師李和平

您好!無論是憲法還是勞動法都沒有賦予我國公民有罷工的權利。當然,根據勞動《勞動合同法》第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因此,如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勞動者可以說no。以上答覆希望您滿意並採納。

10樓:律兜諮詢1號

公司拖欠工資,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我國未規定罷工自由,所以公司要處罰員工也是合理合法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罷工是不是違法行為要看原因,罷工在勞動合同意義上講是員工不履行合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幾種情形下勞動者可以拒絕單位的工作安排,第三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除此之外,勞動法規沒有賦予勞動者可以以「罷工」形式取得謀種利益(比如要拖欠工資,要求單位交保險等),雖然這個利益有些有合法的。勞動法規賦予了員工在單位不給工資,不提供勞動保護措施,不辦理保險等情形下可以辭職,但不是「罷工」。所以,「罷工」在一些情況下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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