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安小姐的夏天
需要支付的,根據你的工齡計算。請參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和第十六條的規定: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病傷假期工資,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治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2樓:玄韶
什麼傷?工傷,病假?
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條款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3樓:百度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按照該法《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而勞動報酬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案例中的勞動合同缺少工資條款,則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缺少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處理,而勞動仲裁一般不認為是勞動行政部門,但用人單位在設計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寫全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中沒有寫工資,這種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嗎?
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勞動合同中沒有寫工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有瑕疵,但不影響正在或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5樓:忙碌生活著
在合同中沒有寫工資是符合勞動合同的,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有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7樓:滾滾黃河水
勞動合同裡從來,就不寫工資,難道說所有的勞動合同都沒有法律效應?
8樓:風君侯
當然有法律效力。
合同是雙方約定的,簽合同時你沒有仔細檢視各個條款嗎?
工資在合同上沒約定,那工資多少對合同沒有影響。
但各省都有最低工資規定,低於這個數合同就違法了。
你如果對這個工資感到不滿意,可以另換一家。俗話說樹挪死人挪活。
9樓:匯法網
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中必須體現的一項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其次,勞動法上的無效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由此定義可知,乙份勞動合同的有效與否關鍵看它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的條件。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另外,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未簽勞動合同 付雙倍工資是哪條法律
10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也有相應規定。按照以上規定,計算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
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計算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
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 截至時間為滿一年的前一日。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
12樓:張偉傑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3樓:韓飛律師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10、82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4樓:葉冬妹
為什麼我們沒有這樣的待遇
請問勞動合同法與工齡工資的規定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工齡工資多少一年問題,《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否實行工齡工資,工齡工資標準等問題需由公司或用人單位根據簽訂的具體勞動合同確定。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計算;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計算;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進行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16樓:哆啦咪發嗦哆嘻
工資沒有規定一定要工齡工資,法律尚沒有這麼一說。
勞動合同法是要求企業對勞動者解除或終止時,按工齡支付補償金。不存在工齡工資。 在人力資源裡,工資可以分成幾塊,裡面設個名目叫做工齡工資,目的是穩定人員。
是企業行為。非法律強制。
17樓:假面片段
那雙方約定了的工齡工資呢,也寫進了勞動合同可以不發嗎?
18樓:這個我略懂
不知道你所說的工齡工資是什麼,單單對這個詞的話《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同
19樓:濤聲海韻
勞動合同工資一般是稅前工資。
勞動合同可以自擬格式,我國法律沒有強調勞動合同的統一格式。但是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因此,勞動合同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的事項制定。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在法律規定了必備條款的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缺少此類條款,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本條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刪去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同時增加了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職業病危害防護等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20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約定的工資都是稅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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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是事實關係,不以簽訂勞動合同為要件,勞動合同只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一種證據,沒有勞動合同的,可以蒐集並提供帶有公司名稱的工作證 工作服,具有公司印章的能夠體現為公司員工的檔案,工資發放記錄,社保繳交記錄,證人證言,錄音錄影等材料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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