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轉正後還要試用期嗎,實習期轉正後還要試用期嗎?

時間 2022-03-07 10:20:10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不約定試用期是因為你們已經在這家企業做了一年,比較熟悉這裡的流程和工作內容,從情理出發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了;當然也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理由是你們原來是學校安排的實習,並不是試用,等拿到畢業證書後,單位當然要與你簽訂合同,這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試用期.

從簽訂合同到定級轉正還需要一年的見習期,這是由人事局規定的.具體,你應當向二個部門進行諮詢,一是當地的勞動局,二是人事局.

祝好運!

實習期結束後,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裡面還能有試用期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有試用期,但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專門的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樓:郁青芬隗儀

學生在沒畢業之前相當於跟學校合同關係,因此跟公司只能籤勞務協議——實習協議;畢業之後才能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有條款參考《勞動合同法》,可以約定試用期;但如果公司考慮到員工與崗位比較合適,可以減少試用期的期限,或取消試用期。由此可看出試用期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開始日計算,與實習是兩種概念。

4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和試用期的概念是不一樣的。合同中的試用期可以讓公司根據實習期的長短適當的縮短試用期。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公司是還有試用期,但是可以申請提前轉正

實習期過後還需要試用嗎?在乙個單位

6樓:

實習不屬於勞動合同的範疇,所以不受勞動法保護,而試用期是屬於勞動合同的一部分。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開始後的乙個試用階段,試用期期間可以隨時讓你走人,這樣對單位會更有利。

因為有的單位實習是要交錢的,但實習期後不錄用也不太好,錄用了,在試用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比較方便操作,也不會有法律方面的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所以,建議初入社會的實習生要仔細了解你要去的單位是哪種情況,自己好好考慮。

7樓:袖籽歌

當然需要。

試用期是指甲乙雙方簽署勞動保障合同之後用人單位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可以辭退或正式任命應聘者崗位的階段。一般而言一年的合同最多可以有3個月的試用期;而3年的合同最多可以有6個月的試用期,員工可以在試用期間離職無需賠償違約金。注意實習合同不等同於甲乙雙方勞動保障合同。

實習與見習也是有本質區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拓展資料:

試用與實習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一、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二、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四、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8樓:芥末の仙人掌

正常程式是需要的,實習階段並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試用期是包含在你的工齡中的,你試用期滿後就直接轉正,有的公司試用期沒有保險,但是一旦轉正還會把試用期的保險補上的。因為試用期工資比轉正後少很多,所以實習期後都還堅持要試用期,也有些公司認為實習階段就可以考察出你的能力了,就把試用期免了,不管怎樣做都是合理合法的,具體看單位自己的規章制度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單位需要,有的單位免去繁瑣的程式試用期就直接省略了。

實習期馬上要結束了轉正後工資可以開多少 15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說不好啊,要看你具體的面試的公司情況和自己所在城市的生活水平而定。就北京而言,最起碼也得3000元加保險才能生活下去。建議你搜一下招聘**上的相關職位的薪資水平和要求,基本可以判斷你所在城市的適合你相關職位是多少錢了。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上海 國企 我建議你可以提的薪資範圍是:3500-5000你都可以提,但是具體多少要根據你目前的實習情況而定,懂嗎?面談時自己心裡要有數。

11樓:

你可以先了解下你們那裡當地的這個行業的薪酬待遇是怎麼樣的水平,然後在結合自己的工作能力,自己估算下自己的薪酬

轉正後的工資應該是試用期的多少倍?

12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應不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3樓:勇樂容矯濰

一般試用期的基本工資是轉正後基本工資的80%(不包括獎金)。要看所在公司的薪酬體系是怎麼樣的?一般大公司加薪很難加上去。

因為有很多條條框框,所以大家在進公司之前就應該問清楚,而且還要問相關負責人。否則,沒有用的。

《勞動合同法》第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作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一名員工經過試用期的考察,發現特別優秀,增加工資的幅度還不能超過20%,不然就是違約了。想提公升優秀員工工資都不行。

試用期就籤了勞動合同 轉正後要不要重新籤協議

14樓:萊迪

你的意思是之前和你籤了乙份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試用期3個月,在過了三個月之後,又與你再次簽訂另外乙份勞動合同?

如果是這樣的話,從法律意義上講,第二份勞動合同應當視為是對第乙份勞動合同的變更,你主要要注意一下究竟是哪些條款作了調整和變更,如果變更後的勞動期限仍然長於三年,那麼試用期的約定就沒有任何問題。如果是期限變短了,那麼這個試用期的約定就違反法律規定。

另外一點就是,根據你說的情況公司在試用期沒有給你購買社會保險,合格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從用工之日起就開始購買社會保險,不存在需要等到轉正之後才購買社保。所以這一點是侵害了你的權益,這個你需要了解一下,公司在轉正之後是否會一次性將之前的三個月的社會保險一併給你補上。

最後,你說的試用期簽訂的合同是否應該要回來的問題,我覺得你如果能夠要回來,當然更好,對你以後要主張權利都是乙份有用的證據。

轉正過後公司要降我職位並且延長試用期,這樣合法嗎?

15樓:再計算一次

看合同呀,一般合同上都寫著試用期可以相互選擇的,均不需要負太大責任

實習單位轉正後還要經過試用期嗎?

16樓:

理論上說,畢業之前是不籤勞動合同的。畢業之前去上班叫做「實習」。實習是幾乎沒有法律保障的。

畢業以後才能籤勞動合同,簽了合同就受法律保護了。籤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也就是說,如果你老闆有良心的話,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讓你直接轉正;如果約定了試用期也是完全符合法律的,你也沒辦法。

17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一般就視為試用期, 但你的公司是私人老闆開的, 只能是老闆說了算.

希望你早日轉正.

過了試用期公司不給轉正而且不要我上班了怎麼辦

18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勞動者分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2、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試用期已過,無論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是否辦理轉正手續,視為已經轉正。用人單位是不可以按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同的,因為已經超過適用該項權利的時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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