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該條即為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合同詐騙罪」。
2樓: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該條即為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合同詐騙罪」,十幾萬元的貨款對應到刑法上應為「數額巨大」,而且該種犯罪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
提問人你所做的應該是到公安部門報案,由公安部門立案,之後由相應的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拿回相應的貨款。
建議你立即報案,盡可能的減少損失。
3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既然公司已經被登出,就沒有和你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對方明知如此仍與你簽訂合同,涉嫌合同詐騙罪刑事案件應及時報警
還有疑問,可以再聯絡我,祝好運!
4樓:左軍千戶
和你簽約時公司已經登出,而且公司當時已無可能履約(要有證據證明)的話,到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機構報案去。簽約時公司還在的話到法院參加破產清算去吧
5樓:匿名使用者
視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吧。如果情節嚴重就要坐牢了。
以已登出的公章簽合同, 誰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是否有效?
6樓:
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五種形式:(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這裡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檔案;(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裡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這些行為中任一種詐騙行為,就可能可構成本罪。
另外構成詐騙罪還要符合財物數額較大的條件。所謂數額較大,一般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合同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合同詐騙罪往往與民事合同糾紛交織一起不容易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可以從合同內容是否真實角度來考察。內容真實的合同,指行為人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
7樓:滕剛律師
通常情況下,登出公章的同時應該進行收回、銷毀。
如果該合同是在公章登出之前簽訂並蓋章的,該合同有效。
如果該合同是在所謂的公章登出之後簽訂並蓋章的,那麼我認為要分情況來看待的:
1. 如果使用該公章的人是公司內部人員(或與公司有關係的人),那麼對於合同的相對方,作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該人能代表鬼送死,其也並不知道該公章已經登出,那麼即使該公章真的登出了,使用該枚公章構成表見**,該合同有效。貴公司必須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責任;
2. 如果使用該公章的人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比如公章被人盜取,那麼這涉及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那麼該合同無效。因為,貴公司不應當為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買單。
該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構成合同詐騙,這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對於貴公司來說,應當及時報案。
希望以上資訊對你有用。
8樓:刺身金魚
以已登出的公章簽合同, 合同是無效合同。由使用已登出公章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使用以已登出的公章簽合同,屬於合同主體無效,所以合同也是無效的,使用已登出公章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可以報警也可以直接起訴。
9樓:匿名使用者
其他股東不承擔責任,拿個公章的那個人承擔責任,且其有可能涉及合同詐騙。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登出後,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喪失,不具有主體資格,合同無效。
公司登出是要經過法定的公告、登記程式的,第三人無法成為「善意第三人,不構成表見**。
11樓:北京天渡律師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首先要弄清:誰又是如何拿這這個公章蓋的合同,合同雙方知不知道該公章已被登出;因為這個問題可能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和表見**的方面。一般來說,這是個複雜責任,主要看責任在公司、無權**人(即持章人)和合同相對人之間的乙個依過錯的合理分擔。
至於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看是否符合表見**的要件,其次還要看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就更麻煩了。
我用登出過的公司章籤的合同貨以送完款也結清了沒給雙雙造成損失,我擔責任嗎
12樓:戚廣利
你使用登出過的公司章籤的合同貨以送完款也結清了沒給雙雙造成損失,如果雙方都沒有發生爭執,沒有其它問題就過去了。嚴格來說,這個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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