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證據導至法院誤判的要負什麼責任

時間 2022-03-22 03:45:15

1樓:雙子

法官有問題,沒有進行確認檢查,告他。

法庭上當事人隱瞞事實造成法院誤判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2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法律分析原告在訴訟中故意隱瞞事實妨礙司法秩序的行為屬於虛假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有: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

即原告必須指出被訴物件是誰,是某公民、某單位,還是某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法律關係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指當事人通過訴訟想要達到的目的。虛假訴訟的特徵有:第

一、雙方當事人通常具有某種特殊關係。第

二、當事人配合默契,訴訟過程異常順利。第

三、虛假訴訟案件調解率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法官誤判案子負什麼責任

3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三十二條規定: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所必需的費用,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4樓:醉蔭間箜篌斷弦

法院誤判的國家賠償責任

為了切實保障法官的審判獨立和敢於決定的精神,應該進一步明確對職務行為違法性進行判斷的外部標準

從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開始生效。該規定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擴充了已有的確認程式的功能,在上訴和審判監督之外,明文規定了即使沒有無罪判決或其他糾正誤判的正式決定,個人或團體也可以求權向管轄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請有關職務行為侵權的確認之訴。

第二,在提出確認之訴之前,有關當事人必須窮盡申訴、審判監督等上的救濟手段,除非已經獲得足以證明職務行為侵權的權威性檔案(包括無罪判決、糾偏決定等)。

第三,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15項判斷審判人員職務行為的違法性的標準。其中14種職務行為涉及司法程式上的訴訟指揮權和法警或執行官的命令權的行使,判決及其他審判活動並沒有明文包括在內。雖然第(15)項規定的「其他情形」條款也可用來審查判決內容,但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的有關人員指出,「適用這項條款應十分慎重,嚴格掌握,除確認違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見《人民法院報》2023年9月3日)。

由此可見,本規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傳統上的「司法免責(judicial immunity)」原則的殘餘影響,把一般意義上的誤判問題基本上排除到確認之訴的視野之外。

自2023年公布《國家賠償法》以來,中國關於審判賠償的司法解釋或法院規定較重要的就不少於八個。如此重視司法賠償問題,固然顯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原則以及責任制在維護秩序方面的關鍵性,但是也暴露了審判活動失誤過多的嚴重性。《中國法律年鑑》的統計資料顯示,2023年共受理審判監督案件93576件,佔當年二審結案件數的19%,高出上訴率10%.

同年處理完畢的審判監督案件有93434件,其中直接改正原判決的為23326件,指定再審的為5232件,兩項合計佔審判監督結案總數的31%.當年審結的國家賠償案件共有6753件,其中刑事賠償案件為2705件,佔總數的40%,比前一年度同類案件增長11.32%.

如此高的誤判率、刑事賠償規模和索賠案增長速度,促使最高法院調整政策,把涉及審判的國家賠償與一般性國家賠償區別開來。

從法解釋學上看,涉及審判的國家賠償案件的判決主要依據以下四種因素作出:(1)作為請求物件的前訴的審判具有違法性;(2)有關的違法性影響到判決結果;(3)職務行為的違法性與個人責任之間的關係;(4)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第24條規定了刑訊逼供、毆打施暴、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明顯的違法行為的個人責任。

後來最高法院頒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釋和規定有所補充,2023年關於民事、行政訴訟的司法賠償問題的解釋提示了違法性判斷的各種要件,但以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執行措施為限,並不包括誤判在內,也沒有提出認定審判違法性的明文標準。

對審判的違法性標準作出詳細規定的只有《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第2章,尤其是其中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但是,該《辦法》對由審判人員個人責任所導致的違法性判決,是否由國家承擔代位責任的問題尚待澄清。更重要的是對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的追究,只能由法院內部監察部門實施。

作為受害方的公民、法人以及組織並不能對有關審判人員直接提起賠償的請求。違法性的判斷與國家賠償程式實際上處於被隔離的狀態。換句話說,中國的現行制度在違法性問題上採取實質性立場,在程式上也對審判賠償的請求進行阻遏。

但另一方面,在法院內部追究審判人員責任的違法性判斷又過於寬泛。

鑑於上述現實,今後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的制度變遷的基本方向將是完善關於審判賠償的制度,特別是承認國家賠償請求以及確認之訴的被告可以包括國家和地方的權力機關(因為法官任免權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辦案法官在內,即消除陳舊的司法免責原則的影響。但除審判人員瀆職枉法的特殊情形,還是應該堅持由國家來為職務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代位責任制,不宜過度強調個人責任。同時也應該防止法院利用確認程式推卸國家應負的賠償責任,並針對這類偏頗預留矯正的機會,例如容許律師協會的維權機構開展獨立的調查並將結果公諸傳媒。

另外,為了切實保障法官的審判獨立和敢於決定的精神,還應該進一步明確對職務行為違法性進行判斷的外部標準,而對追究個人責任的範圍則進行適當的制約,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不宜保留過於嚴苛的違法性內部標準。

可能比較多,不過希望能夠幫到你!望採納謝謝

法庭上用假證據要負法律責任嗎

5樓:

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當事人提供「假證據」法院作出「真處罰」

近日,武進法院前黃法庭受理了丁某訴a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黃某訴a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兩案。

丁某、黃某為證明其訴請分別向本院提交了送貨單以及承兌匯票影印件等證據,黃某為證明承兌匯票的**還申請證人金某出庭作證。

因a公司在本院涉訴案件較多,已出現經營困難、資不抵債的情況,故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嚴格審查,發現丁某、黃某提供的上述證據與案件之間不存在關聯性。

經過嚴格詢問,丁某、黃某以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認了上述證據系從他處挪用而來,與兩案無關。對於丁某、黃某、金某及a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據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本院發出了處罰決定書,分別處以2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罰款。

6樓:北京刑事律師原東峰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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