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

時間 2022-09-02 09:35:08

1樓:n已

一、變更:

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

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不勯

《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4)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5)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6)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

在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3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如下: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消,意味著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榮沒池

勞動合同終止,指的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從而使勞動合同效力終止,當事人雙方不再履行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當事人雙方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實現和履行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即因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喪失效力。一般說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而終止;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工作任務完成而終止。 在我國,除各別地方外,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並不需向員工支付補償金,也不需經過任何特別的程式。

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及時辦理退工手續。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期滿一段時間後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期滿後,員工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事實,使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此時用人單位不能再援引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條款,而只能按事實勞動合同關係的有關規定終止勞動關係。

在上海,勞動合同的終止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第

一、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4、員工退休、退職、死亡。只要出現以上四種情況,且沒有其他相反的事實存在,勞動合同的效力便行終止。

第二、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不履行勞動合同已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第

三、員工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需說明的是,在第

二、第三種情況下,如當事人之間有其他約定,也可以不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對他們最有利的解決方式。例如在員工因工負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選擇維持勞動合同的存在,也可以選擇在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前提下終止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終止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種方式:

約定解除。約定解除即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一方或雙方在某種條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涉及附條件合同問題。

所謂附條件合同,就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比如,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如果轉出土地的一方沒有找到非農工作而回家種地,則流轉合同自動解除。

法定解除。即當事人依法律的規定通過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如當農戶舉家遷入城市以後,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原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合同也就依法解除了。

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為,它實際上是以乙個新合同解除舊合同。

7樓:戚廣利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都是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雪山飛狐 根據 ...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能夠和孕婦解除勞動合同

孕婦職工過錯,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雇 懷孕到哺乳期,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雇,不是完全不能解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在什麼情況下能辭退員工?謝謝

參考依據為現行的 勞動合同法 1 工作能力不夠,只有在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辭退。如果你是正式員工,那就不存在能力不夠的問題。2 發現更適合該崗位的人才,這個理由不能辭退你。因為那個人沒在該崗位實際工作,沒辦法判定他到底是不是真的比你適合。另外也不是法定的辭退理由。3 下列情況公司可以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