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國有固定工辭職可得多少補償金,原固定工解除勞動合同要補償

時間 2022-09-15 03:05:04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並用工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不是以上原因,用工單位不需支付。

補償標準:按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

如果是職工自己提出離職,不用任何補償!

如果職工工作沒有任何過錯而被辭退,這是不合法的,需要賠償;賠償的數額看你在單位工作的年份。

原固定工解除勞動合同要補償

3樓:蘭州們榔

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任何的補償 如果是用人單位非過錯性辭退的話,要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是按工齡,每滿一年相當於乙個月的工資,這些情況有: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和調整仍不能勝任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還有就是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時候,補償和上面一樣

86年9月前國企固定工,合同未到期自動離職,公司可支付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省台州市xx農村合作銀行可真搞笑,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原來的臨時工身份名稱可真多,下個員工名錄分個正式工,臨時工,下個檔案一會編制外合同工,一會兒短期合同工,07年下了個檔案我們又是編制內短期合同工,事實上我們這些人都已經簽了5年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來變去我們都不是農村合作銀行的人。

想起了成龍的搞笑電影《我是誰》 我是誰呢?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主動離職沒有補償

自己辭職有沒有補償金?

6樓:點點在心

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1、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2、用人單位只要不提出續簽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導致固定合同期滿未續簽的,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後拒絕續簽,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乙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一、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23年被廢止,但2023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23年的生活補助費。

二、不應支付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8樓:昆吾新之

員工自動辭職沒有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沒有依法為勞動者及時主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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