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用簽合同嗎,試用期 一定要簽合同嗎?

時間 2022-10-10 12:35:10

1樓:匿名使用者

視情況而定,一般公司在試用期是不會和勞動者簽定合同的,在試用期內,雙方如果任何一方覺得對方不合適,即可以解決勞動關係,但試用期一過,為了維護勞動者雙方的權益,必須簽定書面合同,合同應該註明法定事項以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協商好的合理的條款,此時,若有一方想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提前一月告知,並支付對方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適用期原則上是不用簽寫的.但你一樣在沒有簽寫的情況下維護自己的權益.

關於勞動合同是否成立,我國法律是這樣的:就算你沒有和用人單位簽寫勞動合同,但是你依然享有和用人單位和勞動關係權利。

如果你和用人單位發生矛盾,需要當地法院進行調節,但你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你在此單位工作的話,你應該注意,在用人單位工作時,注意收集相關的物證,以證明你在此單位曾經工作,比如說用人單位的工資條、出入證明、工作證、章印等,在我國這些東西都足以證明你曾經被用人單位錄用過,並有勞動合同關係。

2樓:保定坐看峰雲

應當籤試用期包含在勞動期限之內

試用期 一定要簽合同嗎?

3樓:華律網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一、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樓:戚廣利

試用期工作,如果工作超過乙個月應當籤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試用期簽合同嗎?是不是跟轉正乙個合同的?

5樓:特特拉姆咯哦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合同和轉正合同合在一起籤的,不需要單獨簽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南方飛虹

試用期需要簽合同,和轉正的合同是同乙個合同,試用期不能單獨籤試用期合同。

試用期是指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自08年1月新《勞動法》頒布實施後,法律強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勞動合同為期限為五年,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試用期工資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100%,則沒有什麼;如果試用期工資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試用期過了工資還未調整,則你可主張超出試用期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補發。

8樓:cch蟲

試用期法律規定不能超過一年的。

試用期到了,一般就是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

試用期剛開始應該籤勞動合同嗎

9樓:螞蟻愛吐槽

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試用期不僅要籤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有多少個月都是有講究的。

使用員工就必須簽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限,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但是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且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試用期的長短,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比如小玲的單位說工作頭一年為試用期,這是不妥當的。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另外,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10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乙個月,就籤勞動合同,是很正常的.如果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的,員工一旦進入用人單位開始勞動,就形成了勞動關係.

而試用期即簽訂合同,其實是對你權利的保護.這應該是挺好.而你擔心的試用期內想要離職,這個因為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直接解決勞動合同,而不需要負違約責任.

2.合同上指明在試用期內雙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不適合原由來終止合同? 這個不需要你來約定,因為這個是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 所以這個你們在勞動合同中要寫不寫都可以.

因為是強制性規定.

3.是的.早點簽合同對你是有好處的.

試用期乙個月,協議為一年有效.這些都是正確的.試用期也包含在勞動期限裡,也就是代表也包含在這一年裡面.

是的,如果在這個月試用期離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或違約金的.但是道義上和職業道德上,應該跟公司知會一聲.

最後祝好運,有問題直接發訊息給我.

11樓:英格拉姆

按照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者的保護,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份,也是合同年限的一部份。

所以你們公司還是比較規範的,但是你簽訂的時候要注意的是:

1、合同中對試用期的一些規定;一般來講雙方都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

2、試用期的時間與合同年限之間的關係:

合同年限為半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合同年限為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合同年限為三年的以內的,試用期不昨超過3個月;

合同年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最長的試用期為6個月,但是要籤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才行)

3、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基本的保險,三金是要勞動者一入職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的,而不論是否為試用期。

所以你的擔心有點多了,如果你在試用期離開是正常的不用負違約責任的。

12樓:華律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籤試用期合同,還是籤勞動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往往不同試用期內的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不簽合同麼,試用期不簽合同的公司正常嗎

沒簽勞動合同的話,也就沒有什麼法律上的試用期只說了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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