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絕版小宥子
要看你們簽署合同的內容了!
首先收集證據:
1、證明勞動關係,例如勞動合同、上班記錄。
2、辭退證明,離職證明、辭退通知等。
3、按勞動法,提出權益要求。
罷工的理據是什麼呢??被人承包,只是轉變法人,法律上不違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確實沒有賦予職工自行罷工的權利。
如果公司確實侵害了職工的權益,建議你們集體向勞動部門申訴或仲裁。一般會收到好的效果。
3樓:匿名使用者
馬大的銀子對天大的官司???
4樓:深圳劉勇
罷工違法。我國法律禁止罷工。
5樓:網友
首先收集證據:
1、證明勞動關係,例如勞動合同、上班記錄。
2、辭退證明,離職證明、辭退通知等。
3、按勞動法,提出權益要求。
罷工的理據是什麼呢??被人承包,只是轉變法人,法律上不違法。
6樓:
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關於勞動賠償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解除勞動關係,那麼你是沒有理由得經濟補償金的。就當是公司的福利吧。給就收下吧。
8樓:在下無法無天
12個月工資是比較合理的。公司裁員時的經濟補償以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為基數。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算乙個月工資。不超過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工資,那麼當然的他們不能降薪,但沒有約定工資,然後公司存在經營不善,而採取降職降薪的話,實踐中沒有相關法律保障。
關於勞動賠償問題! 請資深律師和法律高手回答!謝謝!
9樓:丁婷
有沒有工作服或是工作證呢?同事的證詞能拿到嗎?餐廳承認勞動關係嗎?不行的話就跟老闆談話,錄音下來作為證據。
首先,你可以以公司沒有幫你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勞動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其次,你可以依據該法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根據逾期期限有不同的法律後果: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的,每月支付雙倍工資;2、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視為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單位解雇的,也是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勞動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用人單位如果不同意補償,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不收費的,一般情況下,45日內就能結束。如果你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我認為你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補償是最有利的。
10樓:李碧堅
可以請同事證明上班時間和工作事實就行了,因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用人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沒簽合同的11個月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還可以要求5個月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四十七條《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沒買社保險話還可以要求補繳。
關於勞動法的賠償問題,謝謝,希望能夠得到幫助。。打工的不容易。。 5
1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並沒有給我簽訂任何的用工合同。
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這裡的雙倍是指:從你工作滿乙個月開始後,以後每個月的薪資雙倍;
我如果現在不幹了,或者公司給我開除了。
如果是你不幹了,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從工齡起算,單位需補償你每年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前12個月的月平工資),如果是公司開除你,公司就必須支付賠償金,08年以前每年乙個月,08年以後每年兩個月(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
當初老闆給予的口頭承諾是年薪制度。
需有書面的等有證明力的證據。
你最後所述的情況我不是很了解!
希望以上解答能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12樓:三鎮訴師
首先,你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處理你這個問題,而且勞動爭議仲裁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
按照你說的,證明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基本是沒問題的,但有兩點須注意;1、由於分公司未經註冊登記,只能以公司為被申請人;2、可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仲裁請求,鑑於你的情況以合同旅行地(有事實勞動關係也包括)仲裁機關處理為好,這得找出合同履行地的證明材料。
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這裡的雙倍是指:從你用工滿乙個月之次日開始後,以後每個月的薪資雙倍,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理論上說,員工的每月工資標準應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但顯示情況是多數仲裁機構並不認真按照此執行,有的是按照社評工資(這對低收入勞動者還是有利的),有的參照同崗位其他工資水平(此計算很難與現實相同),有的卻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建議勞動者還是主動收集與工資數額相關的證據,包括工資條、工資卡、其他工友證言等。
至於你所說的報紙上的工資,那屬於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體現,形式上屬於邀約邀請,也就是聘用條件與錄用條件的區別,這個是不能作為證明你工資構成基數的證據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是勞資不符,你可以在當地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的。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關於勞動賠償問題
14樓:靠坐窗台
凡事講策略:
1、離職前到勞動部門舉報單位違法情況。勞動部門立案後調查取證會有記錄的。同時也會要求單位應該給勞動者的要給。
2、準備相關證據。工資標準,加班證據,單位制度、手冊等。
3、請專業律師諮詢或辦理。
劉律師。
15樓:周律師說
一定要想辦法盡可能弄乙份證據在手,影印件也可以。或者廠證影印件,也能起一定作用。
16樓:四菲天
「平時大家為了保住工作,就沒有去鬧」
這能怪誰呢?法律要證據說話!
關於勞動賠償問題
17樓:
建議你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就知道該怎麼辦了,而且會使你一生受益。
你再看一下這個:
文中有個錯別字「《勞動法》第二下四條」應為「《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這些做法全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補償金肯定有,不給就進行勞動仲裁。
流程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行。
關於勞務賠償問題,請大家幫忙。
18樓:匿名使用者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9樓:濟南法律諮詢
辭職的話,應該是得不到什麼補償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公司不會有補償的,但你的工資和加班費都會算給你。如果是公司解雇你才有經濟補償的…
關於勞動賠償的問題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主動辭職當然不是什麼情況下都可以要求單位給你經濟補償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主動辭職能得到工作一年給乙個月的補償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的;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提出的;9、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如果不存在以上任何一種情形,則單位都沒有必須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除非單位自願支付給你。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盈科蘇州律師事務所-杜義律師。
2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自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但是可以找找單位有沒有什麼違法情況,以此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
縱橫法律網-江蘇衡鼎律師事務所蘇州分所-徐冰律師。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因為你本身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合同中有另行約定,否則一般不予賠償。如果是辭退,會得到補償。還有看公司有沒有幫你們買五險一金。
2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那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提出解除合同,是不可以得到補償的,除非你的單位有違法行為,促使你不得不解除合同,才可以的,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職工可以解除合同的幾個條件,是可以得到賠償的,下面是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6樓:苗志民
你辭退單位也要雙方達成協議方可拿到賠償,要有合理的理由。
關於勞動賠償問題
27樓:瘋狂大蝦公尺
那麼我給你分析一下,其一,因為老闆提出辭退,按照勞動法,應提前30天通知或補發乙個月工資。
其二,未簽勞動合同,那麼所有的賠償及收入是雙倍,也就是你工作時長的雙倍,比如你上了三個月班,陪三個月工資,在加上提前乙個月通知或者補發乙個月工資的雙倍,就是5個月,在有就是辭退必須要繳納社保,補交社保,然後補償金是滿一半年補發乙個月,不滿半年的補發半個月,半個月雙倍,乙個月,一共要給6個月工資,但是,按照勞動法,你必須申請勞動仲裁,公司不會主動補償,然後仲裁調解加審理時間差不多半年到1年,如果公司據不賠償,上訴,那麼還要脫個半年到一年,最後就算中院終生裁決,然後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庭還有將近3個月到半年的時間,也就是你拿到錢差不多最快1年,最慢2年半,自己考慮是否打官司,還是與公司協商。順便提一句,你需要提交證明,證明你在這家單位工作,比如銀行發工資的流水,或者打卡記錄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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