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weide556 」真是胡說八道。
樓主:1.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為某個城市,那麼單位調動你到其它城市工作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單位必須和你協商,你同意的就變更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的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否則就是單位違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2.單位的通知規定因排除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力而屬於違法,是無效的。勞動者想要辭職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不需要向單位申請,也不需要單位批准,30天後(試用期內3天後)就可以離職,單位必須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只要勞動者出勤上班就有工資,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否則就是違法的。
依據:法律沒有規定自己離職的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反過來就是單位必須支付工資。
2樓:簡簡單單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法律條款,都能確認你公司的做法,明顯違法的。調員工去外地城市,員工是完全有權不去的,不讓員工辭職,更是違法行為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資及經濟補償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急!!
4樓:牛牛最美冔
可以肯定地告訴你,公司的做法有如下錯誤: 1、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扣你乙個月的工資,且工資與你們之間約定的不一致;這是明顯的違約行為。 3、用所謂的「磨合期」,勞動合同法只有試用期,且還要給工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加班不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針對你所述的這種情況,請你先與單位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到單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請求幫助,相信他們會給你幫助的。
5樓:迷失
你好!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的勞動監察科去投訴,如果申請仲裁的話,你還要提供10月到公司上班的證據,因為公司一直沒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你只能以發放工資的對賬單作為證據,北京目前的實踐,多數單位發放工資是採用銀行卡打卡的方式進行的。所以員工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明前往銀行,列印銀行帳戶的對帳清單,並要求銀行櫃檯蓋章確認真實性。
切記需要櫃檯蓋章確認,否則就可能會不被仲裁或者法院認可
我想問下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關於勞動法問題。急!急!急!!!
6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八十二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跟據你的情況,單位沒和你籤就業合同(勞動合同),你可以向單位主張要雙倍的工資作為賠償。可以要求雙倍的工資從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算。
你向單位提出過離職申請,但是單位沒有同意,視為單位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那麼你也就不能隨意不去工作。但是單位不可以以扣押乙個月工資,不付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強制執行。
一般來說,你只想向單位要回乙個月工資,根據上面的法條,單位聰明的就該給了。不然,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時候,把《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一說,他就得付的更多。私下的協議,給你的補償不會多,至少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的方式給的多。
但是仲裁後,你拿到工資和賠償時間要長,還要一些法律成本。哪種方式向單位要工資,你自己考量下吧。
7樓:匿名使用者
指亂世之中自保的方法
8樓:簡簡單單
現在去仲裁,要以公司沒有參保而解除合同。參考法規:《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另外:用人單位沒有簽認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參考法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9樓:裝蓴_咱卟屑
1.你未滿18,他雇用你已經犯了勞動法。
上班的第一天就該簽合同上保險
2.你足可以仲裁他
3.你找他談,不給你,你就仲裁他去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沒有籤勞動合同,因此從第二個月起,單位應當給你發雙倍的工資,有因為沒有按月給你發工資,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所以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走人。還可以要求給你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 急急急!!!! 30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你提供的情況如果公司正常支付工資和保險,你是申請不到補償的,進行勞動仲裁也只能要求公司與你正式簽定勞動合同。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到勞動仲裁部門解決大概需要1-2個月。
12樓:四平張雪峰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08年1月1日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第八十二條:
自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期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內,可以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
諮詢乙個關於勞動法的問題,急!!
1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你的訴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媽媽的行為不屬於這其中的任何一種,所以用人單位是不能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你媽媽是可以得到半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的。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你媽媽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用人單位要向你媽媽支付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們可以依法向靜安區勞動局進行反映。
縱橫法律網 梅正剛律師
14樓:赤兔馬和貂嬋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來講,1、用人單位未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額外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作不足六個月的應給予半個月的經濟補償;3、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二倍工資,起算時間自用工滿乙個月起,根據你母親的情況,應再補1個半個月的工資;4、甚至還可以主張各項社會保險,但這只是要用工單位妥協的乙個籌碼。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到用工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在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具體辦公位址。
因涉案標的較小,建議向當地工會幫扶部門或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免費法律援助。用法律維權需要一定的時間金錢成本,建議你母親盡快另找乙份事做。最後,有可能的話,向餐館老闆婉轉地表達難處,盡快協商解決,避免對簿公堂。
有關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按照我國 勞動合同法 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期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 另有規定 用工單位超過1年未簽訂勞動的,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擁有向用工單位主張之前半年的2倍工資的權...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周大寶 95年以前沒有 勞動法 只有 民法通則 所有東西都囊括在裡面。就像2007年才頒佈的兩部法律 物權法 和 勞動合同法 一樣,之前都沒有專門的法典的。沒有成文的勞動法,只有各種單行法規。在全面進行社會主義建設階段,中國的勞動立法有了進展。1958年,公佈了 關於工人 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 等...
勞動法中關於工資的問題,勞動法中關於拖欠工資規定
韓飛律師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