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不知所起
1、《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房產過戶準備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影印件乙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乙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託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影印件乙份。
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影印件乙份、戶口本及影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應提交公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房地產繼承證明檔案,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檔案;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檔案;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覆;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併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檔案。
所以,不通過夫妻另一方過戶是不太可能的。
2樓:二十年少
1、只要你能證明買房子的錢,是夫妻共同收入購買的,就能證明房子屬於共同財產;
2、房產證寫誰的名字,誰就有權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無需通過另外乙個人;
3、如果房子確屬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過戶給他人,則可以向對方主張債權。也就是說如果房子確實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他把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別人了,買房子時你支付了多少錢,你就可以向他要多少錢,如果房子公升值的話,你還可以按比例索要公升值的部分;
4、這裡還有乙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問題,就是說如果你說的這個過戶給其他人,這個其他人是善意第三人的話,你不可以損害他的利益。如果不是善意第三人,你就可以要求返還房屋。這個問題如果存在的話,你再追問吧;
5、還有其他問題嗎?
房產產權人變更! 15
3樓:匿名使用者
1、你說的房子變更名稱,本人認為,二直接變更名稱是對的。
2、就象乙個人把自己的名字收了以後,去房管部門把房產證上的名字改成新名字一樣。
3、因為,這個房子本身就是這個上市公司的,只是因為這個上市公司在上市的時候改了名字而已,沒有改變房子的所有者。
4、改名費不用交稅的,只要交點改名的手續費就行了,錢不多的,大約幾百元錢,具體多少可能名地有點不一樣的,以當地房產部門的規定為準。
4樓:糊度是幸福
直接變更名稱。但是要花一定費用,一萬元左右,能辦下來就很牛了,但是還沒票那種。
離婚後房產問題
根據 婚姻法 第十八條第 三 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因此,你和你母親可以立下贈與合同,指明該房屋是由你母親買下,贈與你乙個人的,經過公證後,產權就是你乙個人的了。一樓說的沒錯,不過你說的這種情況更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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