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固定工資,而實際生活中,企業為了調動職工積極性之外,除了基本工資還約定了績效工資、獎金、補貼等,這就造成了職工每月的工資是不固定的,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明確的工資數額,因此用人單位在填寫勞動合同時往往將基本工資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這種情況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
但是,實發工資數額低於勞動合同法約定的數額是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樓:花坊小妹
工資一般是指應發工資,這個工資是要扣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的,所以扣掉這些後,到手的錢比合同中約定的錢少很正常。
如果你沒有住房公積金沒有繳納社保,那就是用人方違約了,可以跟單位協商,不成就找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另外,工資不應該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如果低於最低工資,你可以主張補償。
另外,為職工買社保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單位不繳納也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補繳。
3樓:網友
這個並不影響後續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計算,很多單位是為了逃避多交社保而用的,我的合同也是這樣約定的,沒什麼大礙。
嚴格意義上這種約定是不可以的。
勞動合同只寫最低工資
4樓:王崇旭
法律分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不是約定工資,而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該勞動合同不違法,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少繳納社保等情況,勞動合同文字中以當地最低工資體現,實際發放工資的按照協商一致的工資進行發亮蘆放,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更正。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敬早帶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睜悄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工資是寫最低標準還是寫實際工資,
5樓:惠企百科
一般寫實際工資。
1、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工資(不含加班費)只要不低於所在地級市要求的最低工資水平就是合法的。寫多了,公司如果沒有足夠合法理由而不支付,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這樣可以增加你的收入。
2、社保費用,與工資沒有什麼關係,這個繳納社保基數也是由相應的政飢滲府機構規定。個人繳納此基數的8%,公司是18%。例如:
基數是1000元,那麼個人繳納80元,公司繳納180元。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上沒有寫工資數額合理嗎
6樓:周權
一)大部分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示工資的具體數額,公司以保密、工資會調整等為藉口,不在合同上寫明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將來如果再有勞姿明動糾紛,你是難以維權的。
二)所以建議你和公司協商,補齊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的條款,或者訂立附加合同補充清楚。
在目前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你要求按照offer上的標準發放也是可以的,但是這畢竟不是合法的勞動合同,你需要通過和公司努力協商,才能維護你的權利。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跡巖告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專案而形成的。
二、勞動合同沒寫工資合同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故而很多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都據此認為沒有約定薪水的勞動合同因不符合此項規定而屬無效合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大量存在,如果都按照無效合同來處理,那麼對於廣大勞動者的權利和經濟社會的穩定顯然是很不利的,也有悖於勞動法的立法宗旨。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要有乙個清楚的棗芹認識。
勞動合同上沒有寫工資數額合理嗎
7樓:肖成飛
法律分析:不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唯亂碼;
三叢埋)勞動指鄭檔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上只寫最低工資是合法的嗎
8樓:創作者
合法。1、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友困前相對固定。績效工資是浮動工資,可以不在勞動合同中具體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補充協議,約定績效考核方案及績效工資;2、如果因為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發生糾紛,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尺如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好清他事項。
勞動合同中沒有寫工資,這種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嗎
天傑地靈青島人 勞動合同中沒有寫工資,違反了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有瑕疵,但不影響正在或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忙碌生活著 在合同中沒有寫工資是符合勞動合同的,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合同有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
勞動合同中的工資一欄是填寫試用期工資還是轉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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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籤的可能是稅前工資收入,但實際上每月還要從工資中扣除保險 公積金 工會費等應扣費用,所以實際發的工資比勞動合同上籤的工資少是很正常的 你應該看看你的工資明細,或者找單位會計查一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