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卓行天下
意思表達是雙方真實意思,協商一致的,不違法。
勞動合同重新簽訂違法麼
2樓:潘達普法
重複簽訂勞動合同的這種行為原則上並不違法,可是,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規定,不允許跟其他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係,這樣員工跟其他用人單位之間建立雙重勞動關係的話,就有可能同時被兩家用人單位辭退,所以,這裡不建議員工重複簽訂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重複簽訂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重複簽訂並不違法,但有可能因為違反公埋巧行司規定被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寬鏈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1、親自履行原則,是由勞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2、實際履行原則,當事人要按照勞動的規定完成義務,不能用完成別的義務來代替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全面履行原則,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等履行全部義務;
4、協作履行原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有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勞動合同應該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1、用人單彎譁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這種重複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就是員工跟兩家以上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只要已經簽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可能反覆跟員工籤合同,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所變動的話,只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可以變更的。
勞動合同重新簽訂違法麼
3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看單位解僱理由,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按工作年限 支付補償金 就合法 如果 重新簽訂合同 ,要新合同約定原工作年限已經補償或者確認繼續有效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帶明芹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蠢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槐棗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當地最低工資上調,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簽訂
濤聲海韻 最低工資上調,單位必須跟著調工資,無需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基礎,國家其他法律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也有規定最低工資賠償。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勞動爭議發生後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勞動者至少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常識 1 提...
新勞動合同法的疑問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
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如果只是簡單的違反的勞動合同,並沒有造成直接或者是重大損失的,如果是想終止合同,只能是雙方協調或者是工會報備。如果是造成重大的損失的,應該是負責,相信其自己都不想留在公司。總之勞動合同即是保證公司也是保證員工的利益,不是你想讓誰走就能夠解除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附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