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對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有何解答?

時間 2025-03-24 14:40:08

1樓:我把月亮關掉啦

女生生孩子可以說是很痛苦的,她們必須要經歷過鬼門關才能夠將孩子生下來,而且她們無疑是很辛苦的。如果作為女子她們不願意去生育的話,那麼他人也不能夠隨意的干涉。畢竟生孩子是她辛辛苦苦生下來的,而且懷胎10月對於乙個女人來說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響。

那些人在想要懷孕的時候不能夠去吃很多的東西,而且還為了生育不能夠去工作賺錢,這樣對她的生活造成了一些很大的影響。

如果她們不想要生孩子的話,這種在人權上也是可以理解的。丈夫不能夠過多的干涉妻子選擇生育的權利,這個孩子是妻子自己想要生下來的,其實跟丈夫沒有關係,而跟妻子本人有關。如果丈夫想給妻子告上法院的話,在法律上這件事情也沒有很大的過錯。

希望其他的丈夫在想要孩子的時候能夠跟自己的妻子商量一下,如果妻子不想要孩子的話,她人也不能夠強迫。

畢竟這種情況是讓妻子自己去進行承擔,他人也不能夠去進行忍受這樣的痛苦。妻子自己去終止妊娠的這種行為就是在維護自己的權益,她不想要生孩子,不想要忍受懷胎10月的痛苦,這樣是讓人理解的。

其實生孩子是很辛苦的,在生孩子的時候很容易會造成大小便失禁的情況,而且在生完孩子之後還會長胖,不能夠穿漂亮的衣服。如果她們沒有考慮好事情的後果就不要強迫她們去生孩子,而他她們終止妊娠的這種行為也是沒有侵犯他人的權利的。

不能說丈夫想要生孩子,妻子就給他生,這種情況完全沒有將妻子放在眼裡,所以丈夫將妻子告上法院的這件事情也是不成立的。法院在此事件上是對妻子表示深刻的理解,希望其他的人員在看到妻子不想要孩子的時候,雙方應該去進行協商,而不是直接的想要侵犯妻子的權利將他告上法庭。這樣不能夠解決根本性的問題,而且只會讓夫妻雙方的關係變得越來越差。

2樓:淺笑

法院是不予支援;生育權屬於自身的人身權,妻子並非生育工具,夫妻應當共同達成要孩子才可以的。

3樓:星辰可及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會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因為這個孩子在妻子的肚子裡,妻子有權決定這個孩子的生死。

4樓:人文癸卯

前些日子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明確道: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從最高法院的這個解釋可見男方是沒有生育權的。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

5樓:小充和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權,這是乙個較為複雜的問題,其涉及到社會、法律、倫理等多個派差方面的因素。一方面,男性在生育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妻子懷孕期間,男性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有必要保障男性的生育權利。另一方面,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權利也應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她們有權選擇是否要進行生育悶陸,以及何時和怎樣進行生育,因此不能僅僅從男性的角度來考慮生育權問題。

在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情況下,這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我國法律中,婦女有終止妊娠的權利,但這一權利並不代表著可以隨意地中止妊娠。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婦女需要螞羨頃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終止妊娠,否則將被視為非法行為。

如果妻子在沒有徵得丈夫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進行終止妊娠,那麼這樣的行為可能會侵害丈夫的生育權。因為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丈夫無法享有生育的權利和機會,這對丈夫可能會帶來很大的精神和情感上的傷害。然而,在具體情況下,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妻子進行終止妊娠的原因、丈夫的態度和意見等。

總的來說,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權,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分析。在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情況下,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也需要考慮具體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在生育問題上,我們需要更加尊重和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和利益,以及相互之間的關愛和理解,才能共同促進和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嗎

6樓:網友

妻子私自終止妊娠,並不會侵犯丈夫的生育權。丈夫並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慧啟於自然的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享有生育的最後支配權。

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強迫。丈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致使婚姻關係無法維繫的,離婚是解決雙方爭議的合理途徑。

二、生育權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資訊、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的權利。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前鍵如婦女有權按照國亮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願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權的,但男方可以以此為感情破裂的理由離婚。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要孩子的話,夫妻雙方要商量好,要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選擇備孕,當然如果懷孕後妻子也有權利選擇生與不生,其他人是無法左右的,哪怕是妻子私自終止了妊娠,也不存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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