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承租權的理解與適用
1樓:安冉
法律分析:1、 優先承租權衫燃圓是指承租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於租賃期限屆滿後,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原租賃物的權利。 在合同法時代,優先承租權因雙方約定而產生。
2、優先承租權客體,僅僅限於租賃房屋,而不包括其段肆他不動產和動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或塌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租 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第二款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承租權
2樓:馬苑喬
法律分析: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優先承租權是指在租賃關係中,原承租人在合同畢輪局到期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對原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權。
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必須在同等條件下行使。手讓「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同一價值;其次,價款的支付方式與期限也應等同,分期付款方式也相同。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是怎樣的
3樓:姜超
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是指如果房屋的租賃期限屆滿的,承租人可以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並且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租住房屋的,原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拿老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敗明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消枯公升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問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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