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在酒店上班,給承包了一崗位的老闆打工,這個崗位不是酒店發工資的,個人發的,也沒有什麼明確的規

時間 2021-05-04 04:52:52

1樓:陽光的

1,你這個能認定為勞動關係。

2,沒有規章制度,就不能這樣扣你錢。

3,可以要求補交社保。

4,如果勞動局不處理,仲裁不處理,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一般能贏。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幫個人打工,沒有和酒店籤協議,僅僅幫他個人的話有沒有什麼協議或者證明,所以你很難維權的,他要扣你工資就看你和他怎麼商量了。你現在可以著手準備證據類的了,為你以後做準備,不然你很難搞好的,,,,

我在酒店上班酒店轉手換老闆了,我們要求清工資,老闆不給清,我們該怎麼辦?

3樓:蓋普希金

工資按月

發放復,隔月制發放違法,本月工資下月發合法。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投訴,該**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也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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