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候昂雄
1、曠工三天雖屬違反勞動紀律,還不能算嚴重違反廠裡的規章制度,何況廠裡還要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就算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用人單位還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一是要舉證說明你曠工的事實成立,二是要證明你的曠工天數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要拿出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證明制度規定在先,四是要舉證說明這項規章制度已告知與你。四項證據缺一不可,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3、由此可見,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一是訂立程式合法,二是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
4、按照上述規定,明顯看出「公司管理條例」帶有強制性的規定,訂立程式也不一定合法,也就是說沒有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所以規章制度本身就不合法,勞動者就可以不執行。
5、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弱欠勞動者的工資,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上個月的工資還是應該給你的,不給的話可以撥打12333向勞動監察大隊求助的。
勞動法是怎麼規定勞動法連續曠工3天的處罰?
3樓:匿名使用者
1、是否有權開除你取決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如果公司制度中規定了連續曠工三日可以開除就可以。
2、但是你仍然有權要求公司將最後乙個月的工資補發給你。
3、公司未與你簽訂合同,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賠償。
4樓:簡簡單單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這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制度裡面有明確規定,連續曠工3天當自動離職的話,他要你不要上班是成立的,但工資不能少一分。另外企業沒有跟你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他按你實際上班時間雙倍支付工資
6樓:一鷹
曠工和不籤勞動合同是兩回事。
你入職的時候,有沒有跟你說過規章制度?有沒有發給你員工手冊?有沒有在公共場合張貼過規章制度?
你要遵守公司的規定,那麼公司也要遵守國家的規定。
不簽勞動合同第2個月開始再付一次工資,直到第12個月。曠工的爭議,這2個問題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7樓:匿名使用者
8樓的,連續曠工15天開除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吧,這個條例2023年1月15日就廢止了。
對於樓主提出的問題,首先申明一點:服從所在單位的管理制度,是員工的一項義務。在案件處理中,情理是因由,法律是準繩,如果單位能夠舉出很多你的違紀行為,你的訴求得到支援的機率會小很多,處理案件不是單純依靠法律條文來解決問題的。
不過你單位不簽訂勞動的合同做法肯定違規,如果工作時間超過1個月,你可以獲得雙倍工資;超過1年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連續曠工十五天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天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郭浩律師
1、是否有權開除你取決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2、你有權要求公司將最後乙個月的工資補發給你。
3、未簽訂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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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簡文律師事務所
郭浩 律師
蘇州園區建屋大廈518室
10樓:移居火星
看公司規章制度怎麼規定了。勞動法沒有明文規定。不過前提是規章制度要通過民主程式制定,不違法,要公示才有效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但是北領天貓倉庫管理勞務公司就是說和天貓北領倉庫不是乙個公司嗎還是
12樓:xiaobai瑜
這個要看你們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曠工三天被開除,有工資嗎
13樓:勤學人
有工資,儘管你被開除,但曠工三天外上班的工資依勞動法仍然必須支付給你,所以儘管放心。
14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這三天是沒有工資的,但之前上班的天數是有工資的。
15樓:麥迪麥無敵
曠工的三天是沒有工資的,但是之前正常上班提供勞動的那些日子,單位還是應該給你支付工資。
16樓:baby無知的螞蟻
有工資,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那麼就有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員工曠工三專天被開除,單位可以屬扣除員工獎勵性待遇,但是工資還是要支付給員工的。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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