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三次是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嗎

時間 2022-01-01 02:21:05

1樓:

您好!不是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該是無固定期限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第一(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

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後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

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

如果乙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合同的形式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2023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

隨著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 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通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後,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侷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於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乙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3)、續訂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這種情形下要滿足以下條件:(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情形。

謝謝閱讀!

2樓:

只要你不提出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話公司就應該跟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哈,這是勞動法上的明文規定哈,不這麼做的話公司就涉嫌違反勞動法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3樓:風塵世射手

也不完全是 2008.1.1後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在雙方第三次簽訂時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首先看雙方是否都願意續簽,如果單位不願續簽,那麼單位就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總而言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先看雙方是否續簽(不是必須續簽,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是否續簽的選擇權),其次如果續簽就由勞動者確定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沒有籤哪種勞動合同的選擇權。

4樓:遠業說法

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嗎?

勞動合同第三次是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嗎

5樓:無雨

一般來說,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個人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可以這麼理解。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是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拒絕簽訂屬於違法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樓:捲毛

1、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

a、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即沒有期限的約定;

b、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非常強的穩定性。

2、優勢與缺點

a、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乙個單位或部門工作。簽訂這種合同適用於員工的工作性質為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員工穩定對用人單位來說更重要,而簽訂這樣的合同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b、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用人單位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

c、對用人單位的不利之處:而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用人單位的存在期限內,員工想離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乙個月向用人單位申請,不需要付出任何對價即可離開公司;但是,若用人單位想與員工解除勞動該合同,則沒有了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在勞動合同終止時解除時的便利,而需要向員工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方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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