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就是做hr的。你的問題可以分成兩塊來解釋:
1、合同期內,勞資雙方提前乙個月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如果要辭退你,要麼提前乙個月通知你,要麼給你乙個月補償金。反之,你要走,也要提前乙個月講,但根本不存在違約金的問題(除非你在公司工作期間另外簽過培訓協議)。
2、按上面同志的,讓你請病假,這解決的是你目前可以不到當前公司上班,人能夠早些去新單位。但治標不治本,因為你的勞動關係沒能解決。病假期間,你的勞動關係還在前一家單位。
而離職證明上面的時間,會是你乙個月後原合同終解的時間。並且,原單位也不會提前把離職證明給你的。病假,解決的只是你本人不用去原單位上班的問題。
我們公司這種情況也多,員工通常會直接來人事部講明他找到新單位要走,公司會按規定要求乙個月之後。然後,就是員工耗在辦公室磨嘴皮。結果可以告訴你:
大多數情況,領導被磨煩了,同意縮短時間(看談話的效果了,有的一周,有的半個月)。
個人建議:要求立刻拿到離職證明不太現實,因為hr還要去辦理社保中止備案等等。每家公司人力資源部辦事效率不一樣的。
你最好是和新的單位人事協商,告訴他們實際情況,說明人可以先來上班,一周或半個月後能夠提供前單位的離職證明。這樣比較可行。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必須提出辭職,不需要交納違約金,如果你沒參加公司的培訓,就不算違約,也不需要交納其他賠償費用,你可以請病假試試。
3樓:匿名使用者
找個理由,悲情處理,急找經理協商吧。大多能協商解決的。
如果不提前乙個月提辭職會如何
4樓:蘇州民商律師王凱旋
法律分析: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即辭即走,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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