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所得稅彙算關於招待費的處理一直是存在爭議的,稅法是隻允許列支60%,當初的原因是無法區分招待費究竟是企業用還是企業領導個人用,所以直接一刀切,視同企業領導自己用了40%,只允許企業列支60%,這個其實是不講理,但是稅法就這麼規定,所以企業只能接受。
剩餘的40%就是不可以稅前列支的,沒有以後年度扣除的說法。
2樓:
不可以以後年間扣除,當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 所有吃飯的發票對稅務局而言一律視同業務招待費,所以注意了。
3樓:
剩餘的40%就是不可以稅前列支的,就拉倒了。
4樓:金算珠
所得稅彙算清繳-業務招待費相關報表資料如何填報?
5樓:辛耀辛思真
按實際列支數的60%、銷售收入的0.5%計算,哪個數小按那個數扣除。剩餘部分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6樓:幸福千羽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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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界定業務招待費的範圍
一些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範圍、核算、稅前扣除等規定不太熟悉,有的甚至把禮品、禮金、回扣、個人消費等支出列入其中,這不僅導致企業所得稅計算出現誤差,還易產生涉稅風險。實踐中,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通常界定為餐飲、香菸、水果、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具體範圍包括:
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贈送紀念品的開支、發生的景點參觀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
準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包括:
一是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營業外收入不包括在內。
二是股權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基數僅包括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三項收入,不包括按權益法核算的賬面投資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金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
三是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第29號)進一步對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的填報予以明確。
根據公告規定,查補的收入屬於“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在補充申報的時候必然會填到“銷售(營業)收入合計”裡,自然地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既然稅收上已經確認收入了,那麼就應該可以作為扣除基數進行稅收處理。
準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一是開辦(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是生產經營期間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確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
做好納稅調整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大於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例如:某企業2023年銷售收入5億元,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0萬元,則該企業2023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為250萬元(50000萬元×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部分是180萬元(300×60%),由於250>180,所以,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300×40%)。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小於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超過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差額與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之和。例如:某企業2023年銷售收入3億元,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0萬元,則該企業2023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50萬元(30000萬元×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部分是180萬元(300×60%),由於150<180,所以,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180-150+300×40%)。
應注意的事項
一是業務招待費要與會議費相區分。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是業務招待費要與業務宣傳費區別。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和贈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以及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佣金和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這些費用均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
三是業務招待費要與誤餐費區別。誤餐費是企業職工因工作無法回企業食堂或者家中進餐而得到的補償;而招待費是對外拓展業務時發生的吃、喝、用、玩費用,它的消費人主體是企業以外的個人,而不是本企業的員工。
業務招待費不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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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所得稅匯算的招待費問題。請大家指教下。
假設一 總收入元 5 只能抵元,招待費500 60 為稅前抵扣300元,則所得稅要調增金額元。假設一 總收入元 5 只能抵元,招待費800 60 為稅前抵扣元,則所得稅要調增金額元。最後不存在你問情況。其實就是先把60 和兩個限額算出來,取其小者作為基準值,所得稅調整數即為招待費發生額減基準值。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