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屬於五年內退休人員,之前公司買斷,重新簽了三年期合同,現在合同到期了,是否屬於保護範圍

時間 2022-02-22 16:15:15

1樓:王元頁

主要看是否離職過

連續工作滿15年(從沒離職過),距退休不滿5年的,合同延續到退休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五險一金是國家規定公司必須繳納的,單位沒有責任不做,你可以先跟單位協商,無果後找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或諮詢12333.

我們公司員工勞動合同是籤三年的,合同到期後續簽應該要籤幾年?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後續簽應該要籤

幾年,這個沒有具體規定的,雙方可以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來說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協商的結果。

拓展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三、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3年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無具體規定。新勞動合同的期限,雙方約定即可,均不違法。

雙方簽訂2次固定期限後,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續簽。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樓:追夢

你好!簽訂勞動合同,是根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而簽訂的。不論是什麼情況下,你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據自己情況,本著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去簽訂即可。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謝謝!

6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你是第一次籤,三年合同到期了續簽是你們協商的。要是這次是第二次籤,那麼下次續簽的合同期限應該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續簽根據雙方之間的需要簽訂,一年三年都可以。

縱橫法律網 路光亮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續簽合同籤幾年雙方協商解決。

原合同簽訂的三年期合同,馬上到期了,離退休還有一年,公司可以直接給我續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嗎?

9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首先,bai你如果有下列情du形之一,可以提出續訂勞動

合zhi同,dao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專限勞動合屬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你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你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因此,若是上述情況,你的問題就可以解決。(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其次,若是你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另外,若是沒有上述情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單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但是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合同條件續訂,你不同意的情形除外。

10樓:蒼洱白子

可以與公司協商,續簽1年的勞動合同,而且期限到退休時間的。當然,就是多簽幾年勞動合同,也不影響當事人辦理退休的,只要社保滿足15年以上,那麼到勞動者生日當月,即可辦理退休手續。

1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相信公司會從算經濟賬考量,與其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而支付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幹嘛不與你續簽一年的勞動合同,讓你直接乾到達到退休年齡時呢?!

12樓:匿名使用者

簽合同是雙方商議的,你自己去和公司談就是了,如果你要退休金高些,可以不辦理退休,繼續交

另外,不論你簽訂幾年合同,到退休了,自然終止,不存在違約

13樓:書生之見是我

可以的,由於你離退休已經少於兩年,單位已經不可以隨便終止你的勞動合同,只有你違法或者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才可以終止,所以恭喜你馬上就可以自由自在的生活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復續簽一年。

到齡後製你辦理領取養老bai

金手續,與公司勞動關du系自然終zhi

止,同時公司也dao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結清工資及法定社保五險一金,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當然公司也可以選擇不續簽,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終止勞動關係。

15樓:飛の濤

無論續簽好久的合同,到你辦理退休領取養老保險,勞動關係都是自然終止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如果在公司超過十年了,就是會延續到退休哦

17樓:翰爾森

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那麼原勞動合同應當續延(不是續簽)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用人單位不得直接終止勞動合同。

1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到了退休以後 若在返聘 會再籤勞務合同

19樓:edison大哥

理論上只能籤

到你退休日的

勞動合同吧。

2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的簽訂,需要雙方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達到退休年齡後,是無法繼續簽訂勞版動合同的權

,但是可以簽訂勞務合同。退休後也是無法繼續參保社保的。但是如果退休後仍然想繼續工作且有單位願意錄用的,建議用人單位配套雇主責任險,做好相關的雇主責任風險的轉移與預防。

如果之前與該單位只簽訂了該次的勞動合同,考慮到你臨近退休,公司選擇和你簽訂1年的勞動合同是相對穩妥的辦法,也能夠有效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如果之前和公司簽訂有2次以上的勞動合同,那你和公司的勞動關係會自第三次勞動合同簽訂的時候轉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1樓:

勞動合同期滿時,勞bai動者在本單位du連續工作滿十zhi五年,且距法定退休dao

年齡不足五專年的,那麼原勞動合同屬應當續延(不是續簽)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用人單位不得直接終止勞動合同。

所以就看你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是否滿15年。如果不滿15年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合同不續簽,但是應當按照你2008.1.

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如果滿15年,那麼就應當續延原合同,否則就屬於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乙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假如簽了三年勞動合同,是不是三年內就不能辭職?

22樓:美好星空萬里

可以辭職。

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就可以了,和單位協商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單位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3樓:輕候涵蓄

如果自己有意向辭職,可以辭職,不受合同有效期約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如果協商一致,也受上述通知期限制即可離職。

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員工離職,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主動辭職,沒有其它經濟補償的。除非在公司存在以下六種情況下,並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4樓:

可以辭職。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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