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關於勞動法,專業人士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時間 2021-07-12 15:33:39

1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2樓:韓飛律師

可以請假!如果公司不請給你,就去醫院開個病假條,在你可以享受的醫療期內不能開除你!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急!問下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問題,急!!

weide556 真是胡說八道。樓主 1.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為某個城市,那麼單位調動你到其它城市工作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單位必須和你協商,你同意的就變更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的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否則就是單位違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求關於勞動法的權威解答

你好!1.曠工公司有權不發當日的工資,並按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2.建議找領導承認錯誤說明理由,希望繼續為公司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3.若不想繼續做了,可以提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公司同意後辦理交接手續,讓公司出具離職證明 你有權要求公司一次性結清所有工資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

請專業人士來解答一下,請專業人士來解答一下?

沒有這個說法。不過各地的風俗習慣不太一樣,我們這邊是沒有要退這個三金,酒水的。你這個情況最好問問家裡的老人,因為年輕人對這些習俗並不了解。既然結婚以後,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共同商量著來,沒有說結婚以後一方要退給一方特定的錢,這是不合情理不合法的。這種事情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完全是女方家庭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