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急,民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時間 2022-03-08 19:30:13

1樓:匿名使用者

使用有關合同法的規定,a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為b實現違約,且a已通知b,a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法。

2.當然可以解除合同,事實上一方超過合同規定期限尚未履行合同,原合同就 已經無效了。

3.看合同約定的有關違約的處理方式是如何規定的了,如無規定可申請仲裁,也可直接起訴到法院。合同已經規定了違約的賠償金額,則多付的貨款法院不會支援。

3樓:孝感孤獨劍

(1)某大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大學因9月1日要開學,桌椅必須在此之前擺放好,否則就無法正常開學上課,所以,合同訂在8月25日前交貨。

但家具公司不遵循合同,因此,大學在家具公司違約的情況下通知家具公司解除合同時完全合法的。

(2)該糾紛的責任應由家具公司承擔。家具公司稱大學不履行合同,要大學支付違約金時無理的,也是每有法律依據據的,因為大學已經通知了家具公司解除合同。相反,因為家具公司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致使大學不得不解除合同,另行購買桌椅,使大學多支付了25000元的損失。

此損失應家具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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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泰順陳文志律師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有監護責任,所以要還錢;但甲有過錯,要承擔過錯責任。所以,監護人可以少還一部分,這部分由甲承擔。

5樓:夢靜靜地綻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被告借款時僅有十四歲,所以其行為超出了其行為能力之外,因此給善意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由其法定**人(即本案中被告的母親)承擔。

6樓:匿名使用者

從原告角度看:借錢給被告,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但由於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他的債務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被告母親認為自己孩子當時的借錢行為是無效的,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她沒有做到應盡的監護職責,存在過錯,加上事實上雙方都承認借錢的事實存在,所以被告應償還所借的錢。

被告角度:因為原告借錢時明知其是未成年,所以存在過錯,應當少還或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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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貧血去

答案:第一問,合夥關係成立。因為高某與楊某,程某之間分別訂立了合夥協議。

第二問,李某的貨物損失由楊某承擔。楊某與高某是合夥關係,對貨物的損失無限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貨物的損失是由於楊某的疏忽造成的,楊某具有重大過錯,所以貨物損失應由楊某賠償。

李某德弟弟的醫藥費由高某承擔賠償責任。李某的弟弟是由高某打傷的,是高某的個人行為造成的結果,與合夥事務沒有關係,所以應由高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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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乙應賠償甲的損失。乙對甲的自行車的管理行為在民法上屬於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本案中,由於甲沒有將自行車放在車棚,因此乙本無法定看管自行車的義務,但是乙為了安全起見,將自行車推到了車棚進行管理,因此構成法律上的無因管理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損失的,只有在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由於乙在無因管理過程中,管理不善,造成了甲的財產損失,具有重大過失。

因此,乙應當賠償甲的損失。

9樓:匿名使用者

1、該約定無效。 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2、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53.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五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3、個人債務自己清償。 第四十一條 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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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法之道

①買賣合同有效,內部約定不影響合同效力。②應該由公司承擔,劉某是執行職務行為。③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曾可以起訴張某承擔剩餘的三萬元債務,另張某對蔡某還有一萬元到期債務,因是平等債權,且僅有三萬不足以清償,所以按比例受償,曾受償22500.蔡受償7500.

個人觀點,望採納謝謝

急!!關於民法的乙個案例~

11樓:匿名使用者

1.2023年9月22日。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從2023年9月22日--2023年9月21日為2年。第二天才可申請,故為2023年9月22日。

2.2023年9月22日。

〈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時間計算方法同上。

3。合法。

因此自宣告死亡判決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間婚姻關係終止。

4,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5.成立。

侵權賠償。

6.成立。

意思表示明確。《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本案沒有強調沒有見證人,因此一般推定是成立的。。

7.支付張三墊付的醫藥20000.和黃某的賠償5000,和贈於100000剩475000有張境繼承。遺囑指定繼承人死亡,被繼承財產按法定繼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呵呵我對自己很有信心

12樓:匿名使用者

1、兩年之後,因為張三系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2、在張三家人申請後,法院發出公告後經過三個月的公告期,其家人可以申請法院判決宣告其死亡。

3、合法,因為張三的死亡導致其與妻子的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4、成立。因為贈與合同時諾成合同。即無需實際繳付十萬塊錢,其合同已經生效。

5、成立。因為張三歲被宣告死亡,但其自然死亡前的行為仍然有效。

6、若是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且這兩個見證人不能是與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案例中沒有說明見證人的情況,可以推定其口頭遺囑無效。

7、在其口頭遺囑無效的情況下,其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即由王燕及其子女繼承。王燕的份額由其子女代位繼承。繼承人應該先在戚繼承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償還給李四的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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