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
1、對合同的內容有錯誤認識。如把假酒誤認為真酒,把有償合同誤認為無償合同等。合同內容應是合同要素,即對合同要素有錯誤認識時構成重大誤解,否則為一般誤解;
2、錯誤認識是由於本身不知或誤解造成的。如果不是由於不知或誤解造成的,則不構成重大誤解,或是自身故意,或是對方欺詐;
3、造成較大損失。由於誤解給誤解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時,才構成重大誤解,從而誤解當事人享有撤銷請求權。
2樓:老閻羅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甲在交易前的判斷屬於賣方專業知識可以識別的範圍內,客觀推定應由賣方自擔責任。民法重大誤解的規定僅適用於依交易當時當事人知識、能力無法認識的狀況。
3樓:匿名使用者
= = 重大誤解只適用於重大過失的情況吧?這個是動機錯誤 動機錯誤所為法律行為有效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4樓:匿名使用者
1.甲與乙抄的關係屬於委託**關係,甲襲未bai盡**人的職責,將藥材以du
低價形式賣zhi與自己的好友dao丙,並取得好處費。此處可以判斷為惡意串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乙有權向法院聲請撤銷甲與丙之間的交易行為並返還藥材或補足差價。
對於樓上說也可屬於效力待定的問題,我也查了一下,在學術上面,我們可以這樣討論,在實務上,我們仍然應當將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歸於無效民事行為裡面。而且,即使是在學術上討論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待定問題,也是要進行區分的,惡意串通損害特定的第三人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是前者則可適用效力待定,若是後者,則仍應適用無效民事行為。
2.乙在未得到甲的同意的情況下把甲的彩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處分屬於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原因在於,乙對彩電不享有所有權,本不具有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
但他將彩電以自己名義進行處分,且彩電的真正所有人並不知情,此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附上說一句,如果丁是善意第三人,則可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彩電的所有權,而甲則需請求賠償損失。但如果丁是知情第三人,則不能取得彩電的所有權,甲得以基於物上請求權請求丁返還彩電。
5樓:千葉初代
1,甲的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這種行為在傳統的民法理論上被認為是內無效的,但是容近年來有學者提出,如果乙同意此種行為,到也可算作有效,所以當算作效力待定。
2.乙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這裡有區分無權處分和無權**兩個概念,簡單來說,如果乙是以甲的名義賣給丁的,那麼就屬於無權**。所以這裡屬於無權處分的原因就是乙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了他人的財物。
順便說一句,這應該是民法總論的內容吧。
6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非專業人士,僅是我的看法
劉玄沒有權利出賣該畫 可是趙可以因為善意取得取得該畫的所有權趙華和王海之間達成了合意 買賣合同成立 所有權應該依其約定在半年後未舉行展覽時轉移 王海在95年3月尚未取得該畫所有權 無權出賣此畫 黃健可以依善意取得取得該畫所有權
裝裱店的做法不合法 我國《擔保法》第87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因此你必須給張某兩個月的寬限期限,並及時通知他支付剩餘的運費。
同時該條還規定:「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由於此時畫的所有權尚未轉移 可以以此畫抵押 周虎的可以要求趙華賠償其損失
趙華可以對王海的遺產主張債權
7樓:達木霜納
鄭某無過失,該事件屬於意外,鄭某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詳詢諮詢律師,司法實踐是有差異的。
8樓:池瀅文暄美
遺囑有效,因為該遺囑是基於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為自願,立遺囑時狀態清醒。
9樓:厲奧瀧孤容
不應該。
甲,乙間屬於無因管理關係。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也沒有約定義務,為他人利益代為管理事務。
無因管理過程中必要的費用由被管理人承擔,所以乙的衣服甲不用賠,相反,甲可以要求乙付手臂的醫療費。
10樓:律師任偉偉
案例表述不清楚啊,a公司購買了35臺電腦,甲運輸了35臺電腦,從**出來的36臺呢?
11樓:匿名使用者
甲應該賠償35臺電腦損失費用,多裝的一台電腦屬於不當得利。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據,因他人財產受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其構成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損、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無合法的依據。本案中,對於多裝的一台電腦,雙方的合同中並沒有約定,而是由於b公司工作人員的失誤造成的,b公司蒙受了損失,a公司從中獲得了利益,因此構成不當得利。
12樓:畫堂晨起
案例:說好的人車分流豈能說改就改
購房前,周某等業主在宣傳冊、沙盤、廣告片等宣傳資料中看到,其所購買的小區設有人車分流設施和露天泳池。
但後來業主們得知:在開發商天福公司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規劃中,該小區並非人車分流,天福公司是在通過竣工驗收後,以草皮覆蓋地面車位的方式營造人車分流的「假象」,而有關部門發現這一情況後,立刻責令天福公司進行整改、恢復地面車位。至於「室外泳池」,則系違法建築,不能使用。
當業主找到天福公司交涉時,卻被告知,《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其保留對小區平面布局的修改權以及宣傳資料所載內容不列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解讀:「霸王條款」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
上海一中院法官劉佳表示,《民法典》實施後,其第496條規定了格式條款不訂入合同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因此,開發商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不僅必須公平地設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還必須對相對方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否則不能視為雙方對該條款內容達成合意,該條款內容亦不得訂入合同、進入效力評價的範疇。
《民法典》實施後,適用格式條款的相關判例顯示,條款制定方利用地位優勢製造「霸王條款」的空間將越來越小,市場交易將更加公平、規範。
13樓:胡延斌揚州
1、王強第一批無權**30條皮被,得到李剛的追認,是生效的**,無權要求撤銷。
王強第二批無權**30條皮被,未得到李剛的追認,是無效的。
2、王強自己承擔第二批皮褲所導致的損失。
14樓:蘇文新
1:王強和李剛的行為是**和被**的民事法律關係,其中有合法**和越權**。
委託人李剛委託**人王剛買100條牛字型檔是合法有效的,雙方自願的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護。
但王剛購買皮帶30條都屬於越權**,第一次取得被**人李剛的追認,**有效。第二次買30條皮帶,沒有取得被**人的同意,是越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王強對第二次買皮帶的行為買單,也就是承擔責任。
民法案例分析題
15樓:香茗苦旅
1、王某去世,由於沒有留遺囑,則適用於法定繼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繼承。由於配偶、父母已經去世,則第一順序繼承為子女(甲、乙、丙),由於女兒乙已經去世,由外孫女代位繼承。丙已經去世且無子女配偶,則視同放棄繼承權,甲按照法律規定繼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後對王某盡了贍養義務,則可以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3、答案為由女婿、外孫女跟甲共同繼承,由於女婿盡力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以多分
法律依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滿意
1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這樣分;本來由王乙,王甲,王丙平分,因為王某就這三個繼承人,現在由於王乙早逝,其應當分得的遺產由其孩子即王某的外孫女代位繼承,又因王丙在王某死後死亡,其應得份額由他的繼承人轉繼承,王丙沒有子女所以遺產又他的妻子繼承,現又因王某一直和女婿一塊生活,女婿在履行了贍養義務的情況下也可以適量分得遺產。
17樓:魚萊咎淑賢
沒有登記的抵押
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18樓:化凡碩怡和
能,擔保法解釋第68條,「抵押物的無償轉移包括贈予,繼承和遺增對抵押權不生影響~」另~合同法191條第1款,「贈予人的財產如有瑕疵贈予人不負擔保責任」因此能行使~
19樓:禾鷗聊蘊美
當然可以上訴,可以向原受理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上訴,但是你要注意上訴期限。
勝訴這個不好說,看找什麼樣的律師,最好是當地關係網比較硬的,勝訴可能比較大。
20樓:謇燎中奇文
1.李某與劉某間買賣郵票的行為效力如何?
:李某與劉某間買賣郵票的行為屬於買賣合同行為,只要當時不存在強制或脅迫,就應該是有效的合同行為。
但是,如果這**差得太多了,則屬於「顯失公平」,是可以請求撤銷或變更的。即李某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買賣合同,收回原物;也可以請求變更**,時效是二年之內。
2.法院應如何對待李某的請求?
:如果情況屬實,且在訴訟時效之內,法院應支援李某的撤銷或變更請求。
民法案例分析題,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香茗苦旅 1 王某去世,由於沒有留遺囑,則適用於法定繼承,由子女 配偶 父母繼承。由於配偶 父母已經去世,則第一順序繼承為子女 甲 乙 丙 由於女兒乙已經去世,由外孫女代位繼承。丙已經去世且無子女配偶,則視同放棄繼承權,甲按照法律規定繼承。2 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後對王某盡了贍養義務,則可以按照第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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