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擔保法案例分析

時間 2021-08-11 17:09:33

1樓:

第一題:乙沒有取得所有權。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登記生效,雖然甲乙已簽署了合同,並且該合同成立,但沒有登記,只是在他們之間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權。

如果租賃期屆滿,丙有權依所有權可要求乙騰房。如果未屆滿,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不能要求乙騰房,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題,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據擔保法規定,不動產的抵押應當登記生效。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導致的未登記,丙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過錯責任).

對於抵押登記的效力,我國學者有兩種觀點,一是主張抵押登記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抵押權必須抵押登記方能成立,不經登記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張抵押登記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抵押登記不是抵押權的必須程式,登記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記與否不影響登記抵押權的成立。但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樓:皓羽服飾

乙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乙只能要求甲承擔賠償責任。丙要求乙騰房不合法,因為對於房屋「買賣不破租賃」,新的所有人對於以前的房屋承租人不能擅自終止租賃合同。

3樓:檸檬小

第一題(1)根據不動產公示公信原則,由於甲和乙買賣房屋沒有過戶,所以即使乙付清了房款也取不到房屋所有權……乙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2)合法。因為甲丙買賣房屋已經過戶,丙取得房屋所有權,所有權是絕對權,可以要求非權利人搬出自己的房屋,合情合理。

第二題,不承擔擔保責任。因為不動產抵押登記是合同生效要件,不登記抵押合同不生效……所以,丙不承擔擔保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第二個案例,並不承擔擔保責任,因為抵押權因為沒有進行登記,不生效。但應分清乙與丙之間的抵押合同和因此產生的抵押權的不同效力,抵押因為沒有進行登記不生效力但抵押合同已經生效,丙雖不用承擔擔保責任但應向已承擔抵押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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