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跟累計曠工,算自離嗎?請懂法律的朋友說下

時間 2021-05-04 04:52:52

1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的遭遇,我必須幫你一下了

1.根據你的情況描述,就算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合法制定的,但制度中只有「連續曠工三天」算自離,並無累計多少天算自離的規定,因此,首先可以確定不能算自離。

2.事情到這裡,你可以將計就計。讓公司給你之前上班的工資結清,並錄下公司不讓你上班並趕你出廠的錄音證據。

3.記得你自己千萬不要寫辭職書,儲存好廠牌(影印件也可)、工資條或勞動合同等證據。

4.完成第2點後,你持第2、3點中的證據到當地勞動管理部門投訴,以工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理由,要求工廠支付1年乙個月的經濟補償。

6.如果投訴解決不了,你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放心好了,不用支付仲裁費的。以你的情況來看,官司你必贏。

祝你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你與該公司有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合同上是否有註明累計幾天未上班或者連續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如果沒有,那麼該公司就不能這樣做

3樓:王德福

您好!對於勞動者曠工的處理要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一般連續累計曠工三天視為自動離職,想你這樣的情況,不是自離,曠工一天扣三天的工資,你可以和單位協商,有工會的,可以找工會解決,真的解決不了,向勞動局申請仲裁,仲裁是免費的,仲裁不服可以想法院起訴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連續曠工3天算自離?週六週日不上班算曠工嗎?

4樓:浮若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

關於曠工時間計算問題,曠工,自然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不算曠工。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裡沒有規定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週六日不上班也不算礦工。

所謂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這裡的正常工作日顯然不是週六日。

曠工,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不算礦工,對此,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8〕5號)曾明確規定,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曠工三天算

自動離職的規定。曠工,指無正當理由,既不按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又不出勤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對曠工的處理,過去《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曾規定: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廢止。

現在,對職工曠工的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

關於曠工時間計算問題,曠工,自然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哪來的工曠?對此,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8〕5號)曾明確規定,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7樓:撒拉之夏

勞動法沒有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週六日不上班不算礦工。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

之前,國家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每個企業也有著自己的規定。現已於2023年1月15日廢止。

現在,對職工曠工的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地區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檔案均未做具體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員工嚴重違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基本上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裁判。在實務中,通行的標準是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3天可解雇,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已告知員工,法院基本上會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關於曠工時間計算問題,曠工,自然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不算礦工,對此,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8〕5號)曾明確規定,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規定連續曠工3天算自離,但3天你自然會收到解約通知。

另外週六週日上班時什麼概念,如果企業與職工約定週六週日為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中有休息日,那週六週日就是工作日。

如果是普通情況,周一到周五工作,週六週日就是休息日。

9樓:

公司安排上班的時間,你沒上班、沒請假、沒有向你的主管上級說明,連續達到三個工作日就算自離

10樓:侯夢輝

這個在勞動法上是沒有,但是在工廠裡上班是算的,畢竟廠裡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至於週六週日不上班,這就要看工廠裡的休息時間怎麼調配的了!我以前是做服裝的,也是進廠! 望採納

11樓:匿名使用者

星期日不上班算曠i?

勞動法對於連續曠工幾天或者累計曠工幾次可以視為自離

滾雪球的秘密 勞動法 裡沒有關於連續曠工幾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勞動法 是這樣規定的 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但不能和法律相違背。用人單位依據這一規定制定規章制度,經一定的民主程式 不違背法律法規,且經過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並無不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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