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或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工資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充氣超人
樓主,如果你只是想離職,
那麼你可以
1.收集考勤證據(最好有公司領導或主管的簽字或者公司章),以公司不支付加班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不是辭職申請,是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要書面提交,由公司領導(相關)的簽收回執,如果他們不簽字,你就以**信,或者快件方式郵寄,收好回執,即可。
如果你想爭取更多,可以給我發站內信
3樓:這個我略懂
1.未提乙個月辭職,以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不能說合同無效,只能說部份無效,但合同部份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工資無明確註明的,按公司集體合同,無集體合同的實行同工同酬.以相同崗位的工資為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公司無依法支付加班費,你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到勞動局申請解除合同,並要求補回加班費及要求經濟補償金.
申請仲裁時提交的資料就是你在公司工作的資料,合同,入職證明,工作證,打卡證明,工資單等等.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前邊已經說了,合同是有效的.你還不各個地方 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而且,就算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提出辭職同樣要提前三十天或者以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補充:你就帶上資料直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就行了.最好能找個同事作為人證.你要是能順利拿到補償,對公司其他同事也是一種好事
4樓:沙卓逸
1,你們有簽定勞動合同,這是事實。
2,你的加班費要有考勤的證據或同事的做證(書面或影象錄音等)做支援。
3,如果目的只是想離開公司,直接走人就是了。
4,對於公司提出的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和不准予辭職。如果他們手裡沒有你將來需要的東西(例如:離職證明、工作經歷核實等)你大可不管他們提出的理由。
5,如果你堅持打官司,請先明確你的目的,如果只是要加班費,那你只需要證明你是該公司的員工,如果自己能找到加班的證據最好,不然可以在法庭上讓對方舉反證。
關於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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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特拉姆咯哦 如果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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