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

時間 2021-07-19 05:43:31

1樓:博愛傑傑

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

行為特點

一是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著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佈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

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廣義指個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行為。與“群體行為”相對稱。

狹義指個人在非社會交往場合中的單獨行為。是個人與社會互動作用的結果。受社會環境和個性的制約。有外在和內在之分,前者如言論行動,後者如思想意識等。

個人發出的行為,個人與環境互動作用的產物。不同社會有不同的個體差異,亦或者個人在團體中的行為特徵也經常有異於單獨時的行為。個人行為還存在外表和內在之分。

前者是外露的,可以被人觀察到,如言論、行動等;後者是潛伏的,不可能被人直接察覺。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想你問的是行政法的問題吧

區分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

你只需要知道什麼是職務行為就可以了,不符合這個的就是個人行為

職務行為

一是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著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佈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

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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