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嗎,簽了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給一份我 這合法嗎

時間 2021-08-11 16:47:04

1樓:ofweek人才網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執一份,也就是說勞動關係雙方都應該有一份勞動合同且內容應當完全相同。有時候用人單位不會將勞動合同交予勞動者,這本身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但如果用人單位拿出來的勞動合同是經勞動者簽字認可的,那麼該勞動合同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除非勞動合同本身內容是違法的

簽了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給一份我.這合法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勞動者找用人單位人事部索要,用人單位不給合同書,那麼反映到勞動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樓:華律網

原則上不允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例外情形:《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係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用工;(2)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係。

5樓:

不合法,你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你的勞動合同.

6樓:第92號人物

我也是這樣的。籤兩份。可兩份都在他們手裡。我一份也不有。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吧

合同都是雙方一方一份的

8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返回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書,不然,勞動者找用人單位人事部索要,用人單位不給合同書,那麼反映到勞動局。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9樓:匿名使用者

絕對不合法,他們是故意的!應該你一份公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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