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的違規操作受傷是否算做工傷

時間 2021-08-11 17:38:41

1樓:法幫網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二)醉酒導致**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員工受傷雖為其自身違規操作所造成,但顯然不是上面說的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也不是因為醉酒導致**或者自殘及自殺的,仍應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工人因違規操作受傷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自己違反操作規程受傷了算工傷嗎

2樓:

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的受傷,都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是採取無過錯原則的,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表明,是故意犯罪或自殺的,都應該認定工傷。

違反操作規程,勞動者固然有錯。但企業也存在管理不嚴、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的問題。舉個最簡單的說法,真的是那個受傷人第一次違反規程嗎?

其他人有沒有類似的問題?管理人員真的沒有發現過違反操作規程的問題嗎?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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