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先回答第二個問題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再回答第三個問題
1、不需要,但你要講房子分配給她,可以寫個約定並公證。如果沒有其他約定,離婚後你婚前的財產還是你的。
第一個問題,請諮詢當地房管部門,不同地區要求不同。
最後一個意見,選女人選個靠的住的,寧為玉碎不為瓦全。你這剛結婚沒半年就考慮離婚的事情有點不靠譜。
2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看你的購房合同的簽署時間,如果那時還沒有結婚,就是你個人的財產。
2、如果給妻子加上名字,就等於你承認了房子有妻子的一部分,你們還可以在房產證上註明房產個人佔的比例。如果有一天你們各自飛,按房產比例分割。
3、如果你的購房合同是婚前的,並且也是婚前全額付款的,就不需要簽署放棄之類的書面文書。但是如果房產證上加上她的名字,沒有註明房產比例的話,離異後你們各佔50%。
4、供參考。
3樓:大健萌來了
1.不用
2. 加名字之後共有財產,悲劇的是,你就是不加名也是共有財產,因為結婚日期早於辦理房產證日期,即婚後房屋為共有財產。
3.這個不知道
4樓:非常焦躁中
房產局肯定要你的結婚證。加名後你只要能證明這個錢是你婚前用自己的錢付賬的,就是婚前個人財產。結婚有風險。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產證上是你們夫妻的名字,過的不幸福的話,到時候就是夫妻財產了。
新婚姻法婚前一方付首付購房,在房產證未拿到之前,辦理了結婚證,然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算是共同財產嗎 5
6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這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一方的婚前購房,雖然在領結婚證前沒能辦下房產證,但購房合同是在領證前,如果不加對方名字,有可能確定為購房者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加了名字後視為購房者對另一方的無償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7樓:上海離婚何律師
婚後貸款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實行的是不動產登記制度。房產的權益屬於房產證登記人所有。
只要房產證辦理的是兩位名字,那麼住房就是兩位共有。沒有約定份額前提,就是一人一半權益。
《物權法》規定: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婚前男方付全款買房,房產證還沒下來領了結婚證,算不算共有財產
9樓:陳金華
這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10樓:法治中國律師網
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11樓:牙小孬
是婚前財產 不屬於共有財產
沒領結婚證,買房子的時候,女方出了大頭,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領證後加了女方名字,現在房子算婚前財產 50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說的情況,在法律上的確房子屬於你們共同財產,離婚是平均分的,你們當時有口頭約定,也可以有效,但是要有證據證明這個約定。但是婚後她離家出走帶走所有家當,說明她沒有家庭責任感,買房還貸的錢大多由你出,這個你要有證明,綜合以上情況,法院應該會更改房產份額分配。
13樓:亓合
既然房產證已經加了女方的名字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就不需要寫什麼東西了啊。
婚前付首付,領證後才辦下來的房產證,算婚前財產嗎?
14樓:舞璇瀅
婚前財產的房子是要婚前已經付清全款才算的。你結婚後依然在供房但是你結婚後的收入算是共同財產,你使用共同財產支付的所以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一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方名下的,離婚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
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5樓:發了瘋的大榴蓮
如果在婚後未約定各人財產製,實際採用婚後共同還貸的形式付清房款,理應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一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方名下的,離婚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
16樓:劉律師—房地產
就你所述情形看,不能簡單按照婚前財產或者共同財產來理解。
首先,你結婚前已經購買該房產並以個人名義辦理了貸款,因此不管房產證什麼時候辦理都屬於你個人財產。因為在中國的特色就是房子都住了還沒有房產證的情形很多見。因此房產證並不是唯一的判斷依據。
但是比較複雜的一個問題是:你結婚後依然在償還貸款,而此時你所用做還貸的錢應該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就該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普遍做法,你的房子可能分兩部分,婚前一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後一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大概會按照付款的比例來計算房產的比例。(比如你房子原價20萬元,婚前付了10萬元,還有10萬元是婚後付的,現在房子值50萬元,那你個人財產就佔25萬元,共同財產佔25萬元。)
17樓:匿名使用者
以房產證時間為準,但是你可以提供說明證明是婚前財產,可以多給你的。
18樓:上海楊律師
你沒有把相關問題說清楚,如你所述的情況,有可能認定為共同財產,也有可能認定為個人財產,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9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還貸形成的房產價值及其增值(貶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0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證在房產證之前辦,結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算你們的共同財產。如果你能證明是你一個人還款的,那就是你的財產啦。。。。
21樓:匿名使用者
算共同財產。婚前財產的房子是要婚前已經付清全款才算的。這樣給你解釋可能比較好理解,你結婚後依然在供房但是你結婚後的收入算是共同財產,你使用共同財產支付的所以~~~~~~~~~~~~~~~~·給你個可行的建議,就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對該套房子和你愛人簽訂一個關於該套房子歸你個人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協議。
新的婚姻法是支援這種協議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看房產證 是你的名字就是你自己的
婚前買房(一次性付清,期房),婚後才交房辦理房產證。是否算婚前財產
樓上說的都不對,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永遠不會成為夫妻共有財產,除非有婚前證明同意雙方共有。新婚姻法規定 第十八條 夫妻個人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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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合算還是一次性把錢付清合資算
肯定是一次性付清好了.汗.公積金貸款你的公積金不可以取出來使用了.而你全額付清房款後,過戶後,領完產權證.你拿房產證可以去把公積金全額領出來使用的 不管你有沒有在工作都可以領取 那還用說?肯定是直接花錢結清買房合算,這樣不需要支出任何利息,這利息也是錢啊。可錢不夠時,你不還得借錢購房麼?這是大多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