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合同,因疾病死亡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時間 2021-09-03 06:59:15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沒有簽訂合同,因疾病死亡的,只要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同時因疾病死亡是屬於工傷情形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工傷進行處理,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相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單位肯定要賠償的。

3樓:熱帶雨林

勞動關係分為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和事實用工關係。只要有事實上的用工關係,就說明有勞動關係。對於是否需要賠償,要看這個「疾病」是哪種性質的「疾病」,如果是因工產生的,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如果是自身問題,就不一定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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