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了房子買賣合同,還沒過戶,可以要回房子嗎

時間 2021-09-08 21:13:57

1樓:華律網

買方反悔不買,賣方可以拒絕,買方不得要求返還定金。如果買方在簽約後反悔不願繼續交易,最好的方法同樣是雙方達成一致和平協議解約,但如果不能協議解約,就要按簽訂的合約解除合同。一般來說,交了定金的,根據《擔保法》,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

對於簽約之後的反悔,就算房屋未過戶,守約方都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彌補因毀約方違約所受的損失。賣方反悔不賣,買方可以不答應,並要求賣家賠償。賣方如果想取消,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賣方還沒有構成違約,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儘量按合同履行。第二,如果買方不接受和解,此時賣方執意拒不按合同履行,到了約定的日期,不配合進行網籤或稽核等,就構成了違約,此時買方可以對賣方要求加價或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事實進行取證,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的同時並支付違約金。買方均可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其損失構成主要包括:

雙倍定金或者違約金、買方已經支付的中介費、房屋的差價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樓:念憶

已簽了房子買賣合同,還沒過戶,可以要回房子。

我國是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只要是沒過戶,那麼房屋的所有權人還沒轉移。

根據《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3樓:匿名使用者

已簽了房子買賣合同,還沒過戶,是可以要回房子的,但是要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規定的違約條款來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的說現在的房子仍然屬於原房東的,因為按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轉移要件,你所買的房子還未過戶在法律意義上所有人還不是你。房屋買賣合同只是一種債權關係並不影響物權的歸屬。所以原房東有權要回屬於自己的房屋甚至另行買賣。

建議你儘快辦理過戶手續,或者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

5樓:

您好!已簽了房子買賣合同,還沒過戶,可以要回房子。但是,這屬於您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對方支付給您的定金。

假如當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方支付了3萬元定金,您現在就得返還給對方6萬元。否則對方可以把您告上法庭,主張《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必須繼續辦理過戶手續。謝謝閱讀!

6樓:

這樣的合同有效的。 購買二手房不過戶只籤協議是可以的,但是這樣會面臨很大的風險。比如一房二賣就會產生很多麻煩。

如果真出現這樣的情況,買房協議還是有效的,但只能證明交易的存在,不能證明買房人擁有房屋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所以出現一房二賣或者賣主反悔的情況,打官司的話,可以憑協議,拿回房款,若協議上有違約賠償的話,可以按協議賠償!

但賣家是可以收回房子的,因為沒有過戶,賣家還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回答由經濟金融分類達人 童贊林推薦

籤房產買賣協議,未過戶,能反悔嗎?

7樓:華律網

買方反悔不買,賣方可以拒絕,買方不得要求返還定金。如果買方在簽約後反悔不願繼續交易,最好的方法同樣是雙方達成一致和平協議解約,但如果不能協議解約,就要按簽訂的合約解除合同。一般來說,交了定金的,根據《擔保法》,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

對於簽約之後的反悔,就算房屋未過戶,守約方都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彌補因毀約方違約所受的損失。賣方反悔不賣,買方可以不答應,並要求賣家賠償。賣方如果想取消,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賣方還沒有構成違約,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儘量按合同履行。第二,如果買方不接受和解,此時賣方執意拒不按合同履行,到了約定的日期,不配合進行網籤或稽核等,就構成了違約,此時買方可以對賣方要求加價或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事實進行取證,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的同時並支付違約金。買方均可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其損失構成主要包括:

雙倍定金或者違約金、買方已經支付的中介費、房屋的差價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因此你所說的情形,你可以反悔,但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購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房屋的買賣所簽訂的協議。

房屋買賣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合同雙方當事人。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就是房屋。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買賣房屋的面積,應分別註明實得建築面積和所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房屋是現房,還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設施和維修標準。

3、房屋的**及付款時間約定。

新建的商品房及預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買賣房屋的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的**,即約定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售價為多少元,然後用單價乘以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

舊房的買賣有時就直接約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

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個付款時間進度表,買方按該進度表將每期所需支付的價款交付賣方。

9樓:tc踐踏_餒焼

大家都知道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後,最保險的就是做房產登記過戶,確定房屋的產權。但是由於某些原因,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付了購房款後並未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此時就可能遇到一房二賣的悲劇。

那麼,房屋未過戶買賣協議有效嗎,房屋未過戶對方反悔怎麼辦?案情介紹:父親賣房為母親治病兩個女兒卻稱不知情為給妻子治病,丈夫蔡先生將一家四口所有的動遷房**給周先生夫婦。

為了符合政策的規定,雙方約定五年後再將房產過戶給周先生夫婦。可是,五年期滿後,蔡先生的兩個女兒卻拒絕將房屋過戶周先生夫婦的名下,聲稱父親瞞著她們將房子賣掉,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為此,周先生夫婦將父女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將房屋過戶至他們的名下。

結果:房屋買賣協議被判有效 判決對方協助過戶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蔡先生的妻子已去世,其在《房屋轉讓協議》中的權利義務由三被告繼承;協議為蔡先生一人所籤,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蔡先生代其他權利人與原告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房屋買賣系家庭重大財產交易,且蔡先生**房屋係為家人籌集醫療費用,其女兒對於其母親**費用的**應當知曉;蔡先生稱妻子不同意**房屋,但其妻子在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從未向兩原告提出異議,應視為對該協議的認可,其女兒在隨後這幾年的時間內也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協議的認可;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在簽訂時並無明顯不合理,**方面亦未侵害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認為係爭《房屋轉讓協議》應為有效,被告父女三人應協助將係爭房屋產權登記過戶至原告名下。

律師**:一般情況下,簽訂完買賣合同未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的,購房人不擁有房屋的產權。但是,根據本案的案情分析,法院之所以判決房屋買賣協議有效且要求蔡先生一家協助周先生夫婦將房產過戶,是因為雙方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還是在賣方蔡先生及其女兒名下。

所以,蔡先生及其女兒必須履行合同的約定。故,法院的判決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根據我國《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審理房地產案件,應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綜上,蔡先生及其家屬與周先生夫婦的房屋買賣協議依然有效,必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最後,需要提醒的是,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後應及時過戶避免出現一房二賣或對方反悔的情況。打官司可能會贏,但是總會付出人力物力,得不償失。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

你只說了事件經過,沒有提到具體協議內容,不好幫你做判斷。

原則上他是拿不回這套房的,只不過在房地局那裡比較麻煩,因為當時的購房合同上是籤的他的名字,這個要更改本人必須到場,而且房產過戶要交費的。

你現在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即使他因為其他原因不到庭也可以委託其他人到庭,法院一般會對他發出**通知的,如果沒有找到他,也會在其登記住所張貼公告,逾期不到庭視為放棄辯護權利,對他很不利,所以他一般會委託家人到庭的。

你當時籤的協議還是有法律效應的,對你很有利,不過你說他因為賭博躲債,這個恐怕你沒辦法舉證,所以這個說法基本沒用,只能圍繞當時協議進行起訴。

如果法庭判你勝訴,可以拿判決書到相關房產部門辦理相關的房產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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