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內辭職或者公司不聘用相關的問題

時間 2021-09-13 21:58:24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廠領導以“招聘我來的經理辭職了,以前和我談的條件都不能算的”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你可以根據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向單位要求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你應當得到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如果單位超過一個月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二倍的工資。根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單位應當自你參加工作之日起給你辦理社會保險。如果單位沒有給你辦理社會保險,你可以要求補辦。

4、但是,你不能主動提出辭職。你主動辭職就沒有前邊說的的第一項的賠償了。但只要你按規定提前單位通知單位了,單位就不能扣你的工資。

根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既然是可以的,就不屬於違法或違約,不能扣工資。

2樓:

(一)樓上關於試用期的回答,需要糾正一下哦。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所以,樓主要看你的勞動合同期多長,對應試用期。

(二)賠償的部分:

1、試用期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工資不到最低工資標準,是違法的,如果超過的法定的試用期,公司要以你轉正後月工資為標準,按照多出的試用期向你支付賠償金。

2、沒簽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公司從用工之日起1個月後,還不籤合同,那從第二個月開始,要給你兩倍的工資,那這個工資,也就是轉正的工資哦。

3樓:

可以。首先你的試用期工資需要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然後你可以要求半個月經濟補償金,還有2個月的不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你的法定試用期是2個月怎麼確定的?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2個月的試用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真是實惠啊,說句實話,現在私人企業有幾個想合你籤合同的,這就是給你個教訓(上一課),我經歷過白乾一個月說試用,一分都不給,所以說,你幹一個月就找經理談一談,你看我行不,行我就幹,不行就算了,如果經理感覺你行,有發展就自然會給你加工資,不行再找一家新的。別的都百說,找人家打官司,你沒那本錢和精力。有那時間你得多賺多錢那。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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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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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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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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