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這應該可以算作歧義,如果雙方對其理解都沒有異議,最好再立書面合同確定其解釋(不需有其他內容,作為原合同的附屬)。
如果將來出現糾紛,法院按照交易習慣和一般理解來解釋。但從文字來看,甲方提供的其他標的物都是場地,那麼這一項也應理解為場地。但如果有其他因素,如甲方本身是開荒裝置**商等,就會有很多麻煩。
無論如何,再立合同是必要且便捷的。
希望能幫助到你!
2樓:戚廣利
可以修改為:「甲方負責提供開荒所需裝置、材料以及上述裝置、材料的存放場地。」因為:1、運輸車輛也屬於裝置;2、兩個場地,實際上是一回事,語言重複。
3樓:職稱**助手
合同沒有歧義,是不是你覺得兩個存放場地重複?但如果去掉第乙個,意義就完全不同了,你可以用腦袋想想!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合同的條款沒有歧義。
5樓:匿名使用者
有歧義:
第一種解釋為甲方提供:1、開荒所需裝置。2、材料的存放地。3、車輛停放地。
第二種解釋為甲方提供:1、開荒所需裝置的存放地。2、材料的存放地。3、車輛停放地。
從一般意義上,法院、律師會認為是第二種解釋。
6樓:匿名使用者
確實存在一定歧義,如以上幾位所說,主要出在「提供開荒所需裝置、材料的存放場地」這一句上
「、」和後面的「和」都是表並列的。
實在覺得一句話表述有難度,完全可以打上數字列舉,1....2....3.....,這樣清楚簡便
7樓:請另換乙個吧
沒問題吖~~~我覺得沒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有歧義!!!建議修改,可做以下兩種理解:(一)甲方負責提供開荒所需裝置和材料的存放場地和運輸車輛的停放場地;(二)甲方提供開荒所需裝置、材料這兩種東西的存放場地和運輸車輛的停放地 很明顯,本意是第二種意思,但是如果按第一種解釋的話,就麻煩了,還得給人家提供裝置呢!?
那不是虧大發了啊,呵呵!
希望能得到你懸賞的分!我的回答採納率已經42%了奧,讓我50%吧,h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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