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還欠公司錢,該怎麼辦

時間 2021-10-14 22:16:40

1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押金:與你沒有任何關係,這是你公司和對方公司的事,你沒有義務管這事。因為:

(1)你說了這押金是你「公司因工作需要,要向合作某公司交2000元押金」:可見,向合作公司交押金是你公司與對方公司之間的往來業務,你只是經辦人、**人,由你代為對對方公司交抵押只是你的職務行為,交不交押金、交多少押金都要由你公司決定,所以此行為的權利和義務應由你公司承擔、而不是由你承擔。

(2)你雖然給你公司打是貸款單,但借款單上寫明了「借款理由,並由你公司領導簽字」,也證明這借款不是你的個人借款、不是個人行為而是用於單位業務需要,也證明要回借款不是你的責任、只是你公司的事。

2、「合作過程中,我公司無任何過錯,對方明顯是故意不退款的。請問,我提起仲裁需要什麼證據?我有和對方公司負責人談話的錄音,**中談到對方不同意退款,這個錄音管用嗎?」:

(1)勞動仲裁只解決用人單位與其員工之間因勞動合同履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糾紛:你不是對方公司的員工,你無權以對方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的。

(2)這個押金糾紛也不是勞動爭議,而是兩個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不能適用勞動仲裁、只能適用民事上的《合同法》來解決:協商不成的,如果兩個公司達成仲裁協議可以提起經濟仲裁(但是向當地仲裁委提出、而不是勞動仲裁委)

(3)即使是提起(經濟)仲裁,你也不是合法主體,只能由你公司提起、而且還要在雙方達成一致同意仲裁解決的情況下,因為這不是你個人與對方的事,而是你公司與對方的關係。

(4)你所說的證據可以用,但只能是由你公司在與對方公司協商不成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使用。

(5)總之:押金的事與你無關,應由單位解決。

3、「我該怎麼辦?」:

(1)你不必再管押金的事,不理「公司財務要求我退還押金才能辦理離職手續」的說法,以書面形式提前1個月通知你公司要求辭職(我想你應該不在試用期了。如果還在試用期提前3天即可),注意辭職通知書最好以**或是快遞、或是請公證人員同去的方式提交,以留作你已經履行提前1月通知義務的證據。

(2)1個月後去找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拒不給你辦理,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提起勞動仲裁(在此前,應注意收集你在公司工作的上崗證、工資單等你在單位工作的證據、你已經提前2月發出辭職通知的證據等。

(3)如果想和平解決此事,可以和單位領導溝通,說明押金的事應由單位處理、你可以協助但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去要或起訴,如果你自己和他們說不通,也可以找個律師和老闆談或者是請他們發個律師函 (讓老闆把這事想明白、讓他知道不及時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將會有什麼後果)。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公司要求你退還押金才能辦理離職手續的做法是錯誤的。

1、關於2000元押金的問題。此押金系你們公司與對方公司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雙方主體為你們公司和對方公司,與你沒有關係。對方不退押金,你們公司應當向對方公司採取法律措施,要求對方返還。

如果是因為你們公司違約等,對方扣押押金,則你們公司可能無法收回押金。此種情況下,因為是你辦理的押金手續,如果你在此問題上有重大過錯的話,公司可以向你進行追償。但是從你的說法來看,你對此事的發生沒有重大過錯,因為你的行為是經過主管審批的,程式上沒有問題。

由此,對於你們公司的此2000元損失,你沒有過錯,不用承擔責任。

2、關於離職的問題。從你的說法來看,你的離職應當屬於你主動辭職。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你不在試用期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方能離開公司,離開公司前應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如果你與公司之間簽訂有服務期限協議的,在服務期限內你是不能辭職的,否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你離職的,首先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這一切辦妥後,公司以任何理由不讓你離職的做法都是錯誤的。公司認為你需要退還2000元押金後才能離職的做法是錯誤的。

不管你對該2000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你都有權辭職,公司頂多就是向你追償而已。辭職是你的勞動權,任何人不那干涉。如果你確實需要對2000元承擔責任的,公司可以向你追償,比如從應發工資裡扣除等。

但是我在第一點裡面已經分析了,你對該2000元押金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因此公司的做法無論如何都是錯誤的。

如果你沒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或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尚在服務期限內,公司不允許你離職的做法則是合法的,但是原因不是因為2000押金未退還。

綜上所述: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你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後,期滿之日即可離職,公司需要與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將你勞動所得支付給你。公司不辦理離職手續的,相應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根據你的說法,你離職可能受到的損失就是勞動所得了。你提起仲裁得話,需要提交得證據就是勞動合同,書面辭職報告,公司未依法支付你勞動所得的證明等。至於對方公司不退還2000押金得問題,你可以不用理會。

公司如果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得,你在仲裁時可以按照我第一點得分析進行抗辯。

希望對你有幫助。

3樓:天津市劉律師

你並不欠公司的錢,如果公司不給你辦離職手續,你可申請勞動仲裁。

4樓:九方安露

也不是你欠的,是另外那家公司欠的。找領導說明此事,如果依然不能解決,可以到當地仲裁投訴,你們公司沒有權利不給你辦離職手續,這種事仲裁很喜歡處理,一告一準。

5樓:韓飛律師

離職時還欠公司錢,你應該及時歸還欠的公司是錢,否則公司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要回你所欠的錢。

一、如果你確實欠公司的錢,公司是可以通過申請仲裁的方式,要求仲裁委裁決你歸還所欠公司的錢。

二、如果你是對公司財產構成了侵占,公司是可以報警或者以你侵占公司財產為由,向法院起訴。

6樓:君的天下

要看金額多少,如果超過2000元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在2000以下要追償這筆錢就只能想法院起訴了,你可要算算成本效益了。如果還能聯絡到他本人或他的家人,可以嘗試用溝通方式解決,發律師函或者將可能的法律後果告訴該員工,督促其盡快償還。

7樓:

你欠公司的錢和對方公司不退押金是兩個法律關係。你必須得還借公司的款,至於對方的押金也是由你們公司主張,跟你也沒關係。所以,你的工作物件應該是公司,由於你是**公司作業務,所以現在要求公司返還你借條,消除欠債。

8樓:我想知道會計

你交押金有收據嗎?你那個借條只是你們內部的手續,對方公司收押金是以你公司名義的話,如果有手續你公司可以告他,

9樓:ailta藍

錄音是偷錄的話,可能只能作為參考。最好有當時你向那家公司交納押金的收據說書面證明

10樓:

這屬於違法行為,無效,你可申請仲裁

11樓:

勞動仲裁只受理你和你單位之間的離職糾紛,對於你與外公司的糾紛不屬於勞動仲裁範圍,你可以起訴,你應先行墊付押金,再要求外公司償還這個錢。

另外你應該保留當初付款的收據等證明材料。

12樓:張律師幫您辦

你可以先把本公司的押金糾紛配合處理後,再辦理離職,和諧社會,以人為本,協商不論是仲裁還是訴訟你都可以解決,要分部進行,這樣幾方的利益都不會損害,是兩全其美的事。

13樓:13240285053周

公司財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你當時是代表公司支付押金,行為的後果應該由公司承擔,不是由你自己承擔.如果公司執意那樣,你可以雲浮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14樓:於柱律師

這個押金本身就是違法的,所以實在要不來,就勞動爭議。

15樓:姚周銳

你的借條有公司領導簽字,且註明是為公司辦事用,那麼本質上是你代表公司與另一家公司簽訂的債權債務關係,與你個人沒有聯絡的,可以向仲裁委投訴,要求公司給你辦理離職手續,

你只要有那張借條且上面寫明了是為公司辦事就行了,別去關他了,和你沒有關係的,別再管押金的事,你直接書面通知公司要求離職,若得不到批准就直接找仲裁委,保證解決問題

16樓:輾轉

根據您敘述可得知:您的借款行為屬於職務行為,並且得到公司領導的批示。現在對方公司不退押金,是屬於對方公司與你所在單位的債權債務關係,與你無關。

你現在要求離職是屬於你與你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與上述事實無關,如果手續、程式合法,公司應該允許你離職,否則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17樓:

您的借款行為屬於職務行為,並且得到公司領導的批示。現在對方公司不退押金,是屬於對方公司與你所在單位的債權債務關係,與你無關。

你現在要求離職是屬於你與你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與上述事實無關,如果手續、程式合法,公司應該允許你離職,否則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18樓:律師在你身邊

首先,你在離職前應當做好交接工作。因而,你需要將當時向對方公司交押金的情況寫出書面說明,以備公司以後使用。

其次,由於你公司向對方公司交押金,是公司之間的行為,押金由你交給對方公司這是你的職務行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應有雙方公司承擔。你並沒有說清楚你們公司與對方公司是何種合同關係,僅從你說的情況很難判斷雙方責任,不過若是你們並沒有違約行為,而對方公司堅決不返還押金的,你們可以起訴對方。

最後,關於你的辭職,你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而且做好公司交接工作的,在提出書面辭職報告後30天可以離職。

19樓:

當地仲裁投訴

只要受理 你的問題就解決了

員工辭職後,公司發現員工還欠公司的錢,怎麼辦 10

20樓:

用人單位與離職員工之間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先與離職員工聯絡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1樓:韓飛律師

1、對於拒不歸還對公司欠款、欠物的員工,公司可以不當得利、非法侵占為案由向法院起訴。

2、用人單位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歸還拖欠公司的錢。

22樓:紫攸兔

換個角度來想,如果這件事發生在你身上,你會不會歸還已經離職2年公司所謂的欠款?反正我是不會的。當初離職的時候是按照合法程式走的。

這個責任應該是公司內部。反正要是我是這個人的話,你肯定是要不到錢的。換句話說,我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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